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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

  我们接下来看看法家是如何利用法律的及法律是为谁服务的。
  他们认为国家权力、国家利益为公,而个人利益为私。韩非曰:“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矣——私者,所以乱法矣。” 两者永远是势不两立,并且认为只要废除每个人的私心(即私利)国家即可富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管子是这样来叙述法律的作用的:“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之绳墨也。” “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而“惧暴”是指压迫被统治者,使其不敢反抗。
  正是这些使得法家的各成员都普遍注重法律的刑法化及刑罚的严厉性。继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制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之后,李悝在充分汲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秦朝所面临的实际情形,制订了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我们从现存的内容来看,《法经》是一部较为纯粹的刑事法典。而《法经》更以其刑罚的严酷而著称,其中包括笞、诛、膑、刖、宫、夷族、夷乡等酷刑;“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盗筏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等等,这样的规定数不胜数。李悝的法律意识及其所著《法经》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影响了中国的法律传统数千年,直至现在仍有其残留的痕迹,难怪何勤华教授感喟道“功在李悝,罪在李悝!”
  法家的另两位代表人物商鞅与韩非子更加重视刑罚,他们提出“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矣。”“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等等,都鲜明地反映这种“迷信暴力”的思想。
  但依靠暴力建立并借以维持存在的王朝终究是会被推翻的,这一点已为历史所证明,而与此同时,法家思想在理论上也被否定了,注定其不能长久。老子的朴素辩证法早就指出“物极必反”,法家用以治国的严刑酷法,严而少恩,在这种所谓的“法治”之下,人们对法普遍具有了厌弃感与恐惧感,唯恐避之不及。当这种畏惧心理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心态,就必然地助长法律虚无主义的肆虐横行了。令法家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这一点上,他与儒道起了异曲同工之妙。
       第三节 儒家文明
  中国古代思想史在经历“百家争鸣”之后,进入了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新时期。由于统治者的大力推导,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古老的中国文明因此也进入了儒家文明阶级。
  儒家以礼来处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对待法律方面同样如此,故大力提倡“德主刑辅”,法律只是道德的补充而已。德治的社会是无讼的社会,这也正是一代代儒生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夫子,是“无讼”论的奠基人的鼓吹者,他曾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儒学之所以提出“无讼”,是基于“贵和”,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董仲舒说:“德莫于和。” 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这个基本原则。正是基于这一点,兴讼是为儒家所不容的。在古人眼里,兴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社会稳定的威胁,是陷人心于不古的权利之争和使人格与族望扫地的恶行。
  一种思想一旦作为社会统治思想的地位被固定下来,那么其精神内涵则可能上升为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由于儒家不断提倡息讼、无讼,所以数千年来,无讼一直是执政者执著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点,统治者不惜动用一切力量来压制诉讼。
  首先,把是否存在诉讼作为地方官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从制度上摧毁诉讼赖以存在的基础。其次,在社会上建立一整套调解制度,用道德教化去解决法律纠纷。更重要的是,把法律刑法化,非礼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真所谓“法者,刑也。”使是人们畏惧法律,觉得沾上法律并非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就连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也不得不感叹道:“举凡法家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名公臣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屏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祥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人们更愿意用民间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更多地寄希望于纲常道教的德化作用与左邻右舍的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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