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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

  据一家报纸披露的民意测验结果:
  当别人或你的物质利益的民主权利受到本单位领导的严重侵害时,你怎么办?
  73%的青年回答是——向本单位或上级领导人反映
  18%的青年不知如何是好
  只有9%的青年认为要按法律程序向司法部门起诉
  从上列的数据来看,有82%的青年是想方设法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但采取的途径却截然不同的,选择法律途径的只有9%。这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差很远,即使与本来就并不很高的法律意识相比较而言,也是很不协调,这中间为什么存在严重的脱节呢?
  无论是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权利意识,从总体上来讲,都比较低,都还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与此同时,权利意识又显得更加复杂,按理说,权利意识是应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增强的,通过研究,笔者发现,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存在着多个层次,在深层次中,公民的权利意识的确在不断增强,极其希望法律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在浅层意识中,由于其是最直接反映客观现实的意识层次,受现实状况的影响较大,也正是由于这些不良物的存在,才导致深层次的权利意识难以转化为实际行动。对于这些客观因素,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
       第二章:“意识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可以能动地反映物质世界。其很重要的表现就是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意识作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一经产生以后,它就形成于相对独立于物质世界的精神世界,社会意识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既可能超前,也有可能滞后,没有机械的对应关系。
  翻开一部中国古代思想史,道家、法家、儒家不失为对中国古代历史进程影响最深的三大思想,尤其是儒家,汉以后的儒学吸收了道、法、阴阳之精华而为我所用,左右了中国历史一千多年。在数千年中,三种思想已深深地烙进了大众的思想意识中。可以说这些思想意识在当今应该说已经滞后了,但由于意识的独立性,它仍深藏在民众的潜意识中,但它对当今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什么负面作用呢?我们不妨略加探讨。
        第一节 道家思想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历史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大变革的时代,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慢慢转化,奴隶主阶层正一步步走向衰亡,从社会的最上层跌落到了底层,但他们不甘心于这一切,一直在试图补救,就在这时,道家在百家争鸣中有了一席之地,他们宣扬“无为”与“不争”,老子与庄子是其集大成者。
  老子在其《道德经》中曰:“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他用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宣扬一种“不争”的思想。想要使社会退回到他所设想的“小国寡民” 中去。在那桃花源似的环境当中, 民众之间的和谐代替了矛盾与斗争,也不需要有任何军队、监狱等暴力设施来维护社会秩序了。
  而庄子则更彻底,他甚至于要使社会倒退到其所宣扬的“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无知无欲”、“无人无情”的“至德之世”。 他要求“绝圣弃智,大盗乃止,()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 他追求“至德之世”,实际上是一个原始性的“浑沌时代” 。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法律采取的是“基本否定”的态度,鄙弃人间一切人为治定的法律,他们认为人世间的一切都应该“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 ——一切都必须以自然为法则,以天地为准则,他告诫统治者要少以强制性的法令横加干涉人民的安定生活,更不能施行暴政,而要行“无为之道”才能使老百姓安然畅适,统治秩序长治久安。
  庄子要取消包括法律、道德在内的所有社会规范,这从其《庄子》一书中可看出大致端倪:庄子比老子更鲜明地举起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旗帜。
       第二节 法家思想
  道家想要建立的是原始式的“浑混世界”,凭着人的本性去评判事物,而与此相对应,法家也想建立一个理想天国。与道家不同的只是其建立的途径与手段不同,法家认定了“法”这条路,正如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所说的:“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生之语,以吏为师;先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动,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之资而承敌国之畔——超正常侔三王者,以此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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