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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是JSJ系统的在立法司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因特网自诞生后到现在取得了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法律信息传播的速度。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还有一些其它的广泛应用,比如指纹的识别技术,过去通过人工来筛选,现在可以通过JSJ 来识别,所以其应用已经很广泛。 所有JSJ系统在法律方面的应用,需要法律方面的专家和JSJ技术人员的合作,JSJ专家也要理解我们律师或法官的需要,法律工作者也要了解JSJ原理。所以从80年代开始我们来做这项工作时,JSJ不多而且非常贵,当时认识的一些律师和法官朋友没有电脑,在律师中若找到一名懂点JSJ的朋友就觉得真是找到知音了。到今天,包括我在这里讲的东西,可能不如在座的律师朋友所掌握的水平高,就是因为JSJ和网络在这几年深入普及的发展,我们确实每个人都用到它。
  我们最早是在1985年,由张力行教授从美国留学回来开展此项研究。当时最早和北大JSJ中心合作,开发了一个叫“涉外法规”的查询系统,是当时中国法律界最早的查询系统,国内后来也有其他机构研究这种系统,比如有 “国家信息中心”,当时研究出一个国家条法的信息库。上海市政府还研究出一个经济法规的信息库,我们在89年研发“中国法律检索系统”被列为国家科研重点项目之一。当时所谓数据库都建立在硬盘上,靠软盘来传输,非常高的成本,用电话线联网,不是像现在因特网的联络手段。这样,中国法律数据库事业开始了一个方兴未艾的进程。1995年开始,我们在因特网上开始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那时我印象还比较深的是1995年12月我们建成了中国第一个法律网站,在CERNET“中国教学与科研网”上,我们在96年初把数据库放在CHINANET上时,去北京电报局,现在相当于中国互联网的一个中心机构,我记得当时总共的的服务器只有四台。总之,我们对法律网的研究还是比较早的,现在各种IDC的建设,各种数据库的建设,服务器的拓展甚至说站点数量已不可同日而语,数量也到了数不胜数的地步。
  我们从事这项事业有一个基础,即我第三大点要讲的法律信息化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公开化的制度。我们这么多年从事法律信息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经常发现是在做一个无本之木,无水之源的工作。法律的信息化需要法律公开化这一点大家都是深有同感的,也就是大家最早感触到的,你们查找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等,大家的手段是各显神通五花八门,通过朋友或各种律协或法院印发的资料。我们从92年开始协助北京市高级法院编一个业务学习资料 ,北京的律师都知道,人手一册的,它是北京的法官审判所依据的资料。美国的法官来我们这里参观看到了,我给他解释它的来源,是有从报刊上剪下来的,有用原始文件翻印的。他们觉得不可思议,说在国家司法机构当中,法官的审判的依据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说法定的标准文本,是不可想象的.。大家做律师也同样,如起诉当中,答辩当中或法官的判决中都要引用法律,一般只提名称是什么,第几条是什么,并不注重来源和出处是什么。这样你用的是某汇编,我用的是某张报纸,他用的是某本杂志,这个上面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在信息传递加工当中,会产生一定的错误,大家可以凭借自己所学的法律常识,比如说这个东西我一看就知道是个错字,会有共同的认知,但是怎么解决它的非法定来源问题。我所用的和法官所用的和对方律师所用的出处完全不一致,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是法律公开化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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