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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开化与网络法律信息资源

法律公开化与网络法律信息资源


赵晓海


【全文】
  借此全国律协“WTO法律研讨会”,我给大家讲一下如何用因特网来获得法律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问题。大家都知道,JSJ和因特网和我们笼统地称呼的IT技术,是二十世纪对人类最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当然还有原子能等其它技术,但被社会所公认的是JSJ和因特网的发明和我们的关系最大,在我们的工作、生活当中的影响最大。我们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无论是法学院还是律师,也深深体会到这一点。
  第一,JSJ和因特网对法的调整产生了巨大影响,我是1985年入学北大法律系,我记得当时课程不是很多,除了一些法律基础课之外,我们学经济法的也涉及到如公司法,投资法等。当时基本上没有讲到知识产权法,即作为一个综合门类的知识产权法,只有专利和商标。后来知识产权法还多了软件的保护,包括现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在又多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有JSJ安全与犯罪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没有学到的,也是大约十年以前专门学法律的律师朋友们也没有学到的。网络法是在1995年后发展起来的,就像WTO一样,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现在是我们法律界研究的一个重点之一。这个是JSJ因特网或者说IT技术与法律的一种关系,法律和科学技术有两种关系,刚才说的其中一种,前者对后者产生的规制。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今天要讲的,也是我们北大法制信息中心主要研究的一个问题,信息技术的产生,它能够帮助我们法律工作者处理许多方面的问题,它作为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如何很好地来应用。
  北大法律系在1985年时开了一门课教JSJ辅助法律研究(CALR),是全国最早开设的。给当时法学院的学生讲解JSJ的基本知识,当然那时还没有因特网,讲解数据库知识等,最主要的方面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如何利用JSJ 手段来搞好法律工作.。JSJ 技术为法律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手段。JSJ最早用于(当然大家知道她是50年代诞生的)国家最高领域如国防等。在法律方面的最早应用是在1956年,在宾夕法尼亚州,把以前关于“低能儿”的立法,这个名词在所有立法中的出现被认为有损于人的人格,他们在那时要把这个词换成叫“特殊儿童”,在当时要通过这个法案,就要把所有用到这个词的法案进行修改。他们当时研制成功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卫生保健法的检索系统,这是最早的法律检索系统。到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一个叫“Aspan system” 的公司,实现了JSJ 在法律领域的实际应用,而且和美国ABA(美国律师协会)开发了一个新的JSJ的检索系统。也就是说,JSJ用于法律的检索系统在50年代就开始了。从此以后,得到了比较巨大的发展,后面我要讲到一个美国著名的法律信息系统叫“WEST LAW”,在74年开始美国法律检索系统的建设。它当时也有一个网络,但不是现在的这种因特网,而是一种专用网络,通过它的专用服务器和专用终端来实现对法律,大多数是判例法的检索。发展到现在,大家已经见到过法律部门使用的许多的JSJ 系统如法律数据库,法律检索系统,包括一些律师和处理系统。很多法院正在用案件的审判系统。各种信息系统,切实的改变了我们法律界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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