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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论 电子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小 论 电子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黄海


【全文】
  小 论 电子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黄海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数据电文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首次将电子证据(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则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7类证据中,并无电子证据,且原告有可能也有能力伪造电子邮件,因此已提起上诉。 就此案,作者有感而发,在本文中论述了电子证据的性质、效力及收集和采用问题,初步探讨了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供讨论。
  一、电子证据性质
  国内见诸报道较早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案件发生在北京某大学。一个学生以另一位同学名义,发出E-mail回绝了美国某大学发出的邀请,使那位同学失去了留学机会,被送上法庭。该案主要采取排除法查明的是什么人有作案时间,从而正确认定了作案人的身份;而对E-mail的内容和假冒他人名义的性质则没有争议。由此,该E-mail的内容就被法院认定为侵害被假冒者权利的证据。
  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无形性: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 2.复合性: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尤其是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3.易破坏性:如果有人故意或过失对电子证据进行破坏、毁灭或转移,很容易而且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另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但是,电子证也有它的优点:如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便于操作;还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事实情况。
  (1)考察各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态度
  由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就电子证据 专门立法,因此只能根据若干国家对计算机证据立法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据法和程序法来推论。法律对电子证据的不同规定和要求,大致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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