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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当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如何处理

对不当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如何处理


林志铭


【全文】
  对不当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如何处理
  不久前,某厂商将“新竹”二字作为米粉商标加以注册,并向我市工商局商标处投诉,声称我市同安、杏林的生产“新竹米粉”的厂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接到投诉后,商标处人员当即会同同安、杏林工商分局检查了被投诉厂家,并封存了查获的“新竹米粉”成品、包装袋及纸箱。但是,被投诉的厂商认为,“新竹”是台湾省的一个市,属于我国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将其注册为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而且,世界上有华人的地方就有新竹米粉,“新竹米粉”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对其进行注册,不但违反商标法,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这些厂家已联合向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新竹”商标不当注册的申请。
  此一事件留给商标法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的思考是:在着眼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行商标法律框架下,如何杜绝有人利用行使商标专用权,侵害他人合法经营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对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就可以通过,并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发布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则该商标就可以被核准正式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获得商标注册证,享有商标专用权。问题在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商家众多的大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计其数,而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都集中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商标局,这种现实就决定了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只可能是形式审查,主要是通过检索,查明是否与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至于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8条规定的2款9项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是不可能一一加以比对和审查的。所以,通过初步审定并加以公告的商标,仍可能是暇疵甚多,甚至根本违反商标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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