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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论、主观论与基因生殖伦理

  即使我们在人身上找到了某种自然的特征,我们也依然没有什么重大的进展。体内受精的必然性毫无疑问就是这样一种自然特征,但我们有什么资格把这种代表所有哺乳动物的特征当作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呢?作者发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人类在迄今为至全部历史中通过体内受精进行繁殖这一事实大概根本不能作为这一过程立为道德标准的理由。实体论者始终处于一种把人类根据历史和亲自经历所熟悉的一些人类特征当作无法离弃的本质特征加以定期并使之教条化的危险之中。
  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了根本性的难题,所以伦理学家们都致力于寻求一种判断标准,借助它可以确定,一个人或者所有人的哪些可以实际证实的特性是其自然组成部分,并且因此而作为不可触犯的禁地,而其他特性则是因事而变的,因此可以合法地加以操纵。但这种努力在哲学上是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想让道德行为取向的辩护基础自我禁锢于自然之中的任何努力。正如,康德所表达的,都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兜圈圈的癖好,并且爱把它们应当解释的道德悄悄地设置成前提条件”。(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P433),这样必将导致把人的自然本质已于事先当成标准看待并作为标准加以解释,以便再从中引出人们先前植于其中的标准,所以,只有提出一种不依赖于自然事实的“判断标准”,为突出人的生物结构的某些特征以“作为一种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人的实体”提出摆脱自然制约的理由,才能打破这种循环。
  作者列举了实体论方面举出的三种理由:神学的、决定论的理由(如把承认胚胎是人解释为一种决定的结果)、结果论的理由,作者认为这是一种带有陷阱的模糊理由表达的担忧,即使作出显然很微小的让步就已经有可能滑入道德上的斜坡并且最终落入整个技术干预合法性的论述中。
  其实,实体论者论据的效果与其说是一个伦理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经验问题。
        三
  在西方国家哲学传统中表述的人类学概念,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处在相互对立的两极的应力场中,一极是人的自然本质,另一极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实体论强调人的自然的一面,竭尽全力从伦理上保护人的“自然实体”不受技术的侵犯,而反实体论的各个流派则尽量突出另外一极,对他们来说,人首先是主体,一种理性的、自主的,并有能力统治自然的生物。
  作者列举了基因伦理学中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四层定义为出发点的各种见解,并且将之统称为“主观论”。其实,在基因伦理学中,主观论的特征是始终一贯地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基础:对于它,人不仅是事实上的主体,而且也是假定的主体,它的中心任务是从伦理上确认这种主观能动性的合法性并且促进这种主观能动性。它表达的是对人的一种特定解释,按照这种解释,人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主体,在这方面,人的道德主观、意识起着一种关键的作用。承认人的自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所有预先确定的道德规范之根源的合理性,不管这些根源是出于自然,还是出于形而上学和宗教。当基因伦理学中主观论这一派把自主和自我改变作为人性的基本定义加以强调时,它不但在人类学理论上与实体论形成了对立,而且在道德实践上也能到了它的对立面。
  主观论也存在问题,在基因——生殖技术的道德问题上同样遇到了困难。比如,对于二种自我进化战略根本不可能建立长期的有形目标。在定义“损害”和“恶”时的不确切性,以及在划定道德上具有约束力的坚硬内核与其柔性核算外壳之间的界限时的难处等等。作者认为主观论在基因伦理学中占据了优势,其出于三点理由:一是它避免了实体论在确定一个不可触动的人的实体的所纠缠的论证问题;其二,它顺应了近代把人作为独立主体的自我认识,三是因为它作为一种公众基因伦理学的基础不但不会使实体论的个人合法性受到质疑,反而使之得到了强调。在这一点上,这两种基本立场是不对称的:一种面向公众的具有约束力的实体论基因伦理学让个人承担了放弃技术干预其繁殖过程的责任,而一种面向公众的具有约束力的主观论基因伦理学根本就没有给个人指定这一类干预。所以,主观论为一种个人实体论繁殖战备留出了空间,但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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