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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论、主观论与基因生殖伦理

       二
  人的繁殖社会化带来的首要问题是人的本质的破坏,人之实体的破坏,作者将这个问题作为两大论述重点之一。作者认为,“人的本质”这一概念代表下面意思的总和:对于人,即非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和功绩,亦非把他放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来加以定义,而只是从自然的角度去看待他。这样,如同所有其他生物,人也有一个生物学的结构,这一结构,决定着人的肉体组织及其行为举止的某些基本特征,作者认为,本质具有普遍性,为每个个体的人及其全体同类所共有,它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个体存在和自身发展的自然基础,是既不受支配也不能改变的。
  其实,“人的本质”这个词具有含糊性,在人类学、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哲学中均会出现这个词,不过,只要从对其自古希腊以来哲学论争匆匆扫上一眼,就会看到一片混乱景象:它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几乎没有精确的定义,而且每次重新确定其含义的尝试都对一系列争论着的定则造成冲击,一种难以克服的模糊性似乎更符合这个词的“战略功能”。人的实体亦即人的肉体和精神、本质和尊严、生物学的根基和个性的统一体,如果说基因伦理学是一种因人的繁殖技术化而产生的忧虑的哲学表达,则必然涉及对这个人的实体的保护、保存和保障。人的实体应当被认为是包括人的精神与肉体的统一体,人的实体可以由一定的人的形象加以表达,作者认为,这种人的形象是对基因一生殖工程进行道德评价的基础。然而,作为这一实体的基本组成部分,人的自然体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生物学的事实,因此,在基因伦理学的范围内它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因为对于人的实体的技术侵蚀来说,它既代表着出发点又代表着薄弱点,所以,人的自然体必须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而受到尊重。
  作者分析了一直以来关于这方面讨论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的根本性的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由于不可能明确区分人身上或者人体内哪些是“自然的”哪些是“人工的”而造成的。其实,即使对于人以外的客观事物,我们也没有掌握普遍性的,明确的判断标准,可以据此决定某一事物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只有了解它是如何形成的才能够让我们作出这样的决定。所以,自然之物与人工之物之间的界线在本体上是无法固定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只能按照自然的或者人工的程序予以分级,亦即按照有关事物被人类改变的程度进行分类。由此直接得出的结论是,就人本身而言,按照他的特性和行为方式的定义,已经不可能期待在他身上还有什么绝对自然的东西。难道人的特性或者行为方式上中,还有未曾被人的行为以任何一种方式侵袭,改变或者转换过吗?因此,在人身上寻求一种可以说是纯粹而又天然的自然之物的努力都是没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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