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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

  人丧失了超越现实的品格和批判现实的能力,社会缺少政治狂热的制约力量和解毒
  剂,中国革命空前激烈、残酷,政治运动、社会震荡持久不断,都与这种政治狂热
  和意识形态偏执有关。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除了复杂的政治原因处,受
  压抑的形而上冲动被误导也是一原因之一,由于形而上文化的缺失,未能得到合理
  的泄导,造成了这场人间悲剧。如果有健全的形而上信仰,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悲
  剧的发生,所以没有终极价值和神圣世界对现代化起着平衡的张力,现代化本身将
  演变为对人类的一次大浩劫。
  形而上法文化的缺失,也造成了中国法文化传统的断裂。在文化转型过程中,
  形而上文化超越意识形态,能作为一种基本价值保持文化传统的深层稳固性,避免
  文化转型中的价值失落、文化失落,并在文化重建中发挥整合功能。由于中国的现
  代化是外发型的,西方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造成了文化传统的断裂,旧的价值失
  落,新的价值缺少终极价值的支持而难以确立,于是陷于长期的文化失范。形而上
  法文化的缺失,使由传统法文化向现代法文化过渡中丧失了连续性,不能有序、平
  稳过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滑坡,人文失落,社会次序紊乱,理想主义消褪,
  人们讲究效率,追求竞争,特别需要呼唤重建公正,构建形而上的价值观念。
  正如卡西尔所说“一切伟大的伦理哲学家们的显著特点正在于它们并不是根据
  纯粹的现实性来思考。如果不扩大甚至超越现实世界的界限,它们的思想就不能前
  进哪怕一步,除了具有伟大的智慧和道德力量以外,人类的伦理大师们还极富于想
  象力,他们那富有想象理的见知渗透于他们的主张之中并使之生机勃勃”[28]历史
  经验证明,中国法治现代化不仅需要工具理性、形而下操作制度的引进,而且还需
  要确立形而上的文化,建立体用兼容的文化体系;历史也将证明,中国法学的勃兴,
  不仅需要法学家们对法律作形而下的注解,而且要勇于探求法律的形而上的价值意
  义,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禁绝这种探求,就是扼杀法律的生命,失却了批判
  能力的法学家,即便不是暴政的帮凶,至少也将沦为僵死法律的殉葬品”[29]
  如何解决形而上法文化的缺失,如何解决现代中国人的法信仰危机? 如何消解
  形而上缺失所付出的代价。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是需要我们大
  家一起讨究、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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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恩格斯说过“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
  考察,因此就不能把它们看作是运动的东西,而是看作静止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
  的方法,...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 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
  格斯《反杜林论》第18─19页。后来特别是通过普列汉诺夫的著作和三十年代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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