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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

  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
  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保护;如果我们只能靠乞求于长官
  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实现都只能是一句
  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
  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21]
  笔者深深感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体系、法律条文
  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
  于预期的理想状态就会转变为现实。在我国超前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和落后一个时
  代的法律制度,书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观念、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信
  仰仍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不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民众对法律、法信仰的麻
  木、冷漠,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中国法律
  的危机就必然存在下去。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背后的价值资源都来自一个终极存在,在
  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公民们之所以普遍遵守法律,与其说怕惩罚,倒不如说
  认可这些法律代表着普遍的律令,反映着一些基本权利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规律,
  法的合法性是与它的终极价值相联系的,在于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认同,倘若神圣的
  终极价值日益受到亵渎,社会不复有共同的终极信仰,无所凭籍,法律最终会失却
  它们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
  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
  是简单的文字罗列,更非人为的利益争吵,法律背后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
  在支配、影响着它。“法律并不都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种程序,一种活生生的社
  会过程”[22],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
  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
  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
  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
  并发挥作用。“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
  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的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
  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23]
  三、法学家独立人格丧失
  在我国,传统人文研究以儒学为主体,探讨问题不是在人的精神存在上开拓,
  却专在人的德性下下功夫,“大学之道,在明明德”。说到底这种人文研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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