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

  的礼”[16] 
  巧合的是,中国传统文化把法视为治之具,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看成是统治
  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有不谋而合之处,这也许正是中国能够接受马克思
  主义法学的原因之一。“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专政的刀把子”这种理论
  是典型的实用形而下理论,这种理论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检讨。因为倘若仅把法律
  看成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那么统治阶级这一主体是被排除在法律在外的,统治阶级
  无形中享有了统治他人,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个
  社会固然有一部分人强加于另一部分人的事实,但法律发展和存在的内在规律并不
  是要强化、扩大这种事实,法律作为社会发展规律的记载和表述,它的生命力来源
  于永恒的社会运动,来源于对人性和人权的关心。
  法学形而上的缺失、法律工具论发达带来以下后果:(一)、法与法律不分,法
  与政治、权力不离,法律实质就沦为一种“王法”和“政治法”,而非严格意义上
  的现代法,政权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使
  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补充物,法律不得不淹没于短时的出于私利权术的漩涡之中,
  丧失自身的地位;(二)、法失却了正义、权利、理性的价值意义,成为“暴虐之器
  官”,人们对法必定敬而远之,不能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正所谓“刑为盛
  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17]。
  二、法信仰缺欠
  黑格尔曾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竞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
  面的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18]“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
  形同虚设”[19]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
  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
  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近现代中西法文化交锋、碰撞,我们从西方引进了宪法
  民主、权利等观念,法律制度逐渐完备、健全,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然而我
  国法律缺少“体”的价值基础,因而法律难以获得终极关怀的支持,难以在中国人
  的精神世界扎下根子。民主也好、权利也罢,只是救国救民的手段,只是一种权宜
  之计,它缺乏信仰的根基,缺乏形而上的终极关怀,因而不会稳固持久。[20]
  由于中国法律缺乏西方法律规则背后所隐藏的那种最深层次的形而上文化底蕴,
  缺乏对法的信仰崇尚和终极关怀,40多年来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诸如朝要法律、夕
  弃法律;命令、政策大于法律,任意曲解法律,奴役法律;民众惧法、怨法、避法
  等等就不足为怪,都可以从这种文化模式中找到答案。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社
  会缺少对法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如果我们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