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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

  彩。无奈黑格尔说孔子:“只不过是一个平庸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没有一点思辨
  哲学”[8];再看墨家,其始祖墨子“言必有三表”[9]皆不出此岸世界,其思维极
  限也是以先王祖宗为限。在他的视野中,也无法出现一个彼岸世界,故谈不上什么
  形而上学、终极关怀的思路。倒是老庄的道家学派依稀有些形而上学意识,他们提
  出过“道”“法自然”的思想,类似西方的自然法,本来孕育在自然法中的近代民
  主观念,如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万民平等等在这一派哲学中都可发育,但其却隐
  仕不出,任其思想自生自灭,不登正宗。
  与此不同,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古希腊第一个哲
  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 从他主张的万
  物皆源于水,到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哲人们一直非常关注宇宙本源的
  终极价值问题,并且认为这一终极不在此岸经验世界,而在彼岸超验世界。从此,
  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
  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然而,正是对于
  宇宙本源这个永恒的、永无胜负的问题的不懈思考和争议,使西方思想孕育出一种
  极其可贵的超越风范、怀疑精神和理想热忱。在古希腊城邦被罗马灭亡之后,其哲
  学遗产中的终极关怀并没有流失,而是因为它本身具有先验性质,即彼岸内容,而
  顺利完成了向宗教的转化。于是,终极关怀的宗教形式再生了,而且在宗教形式下,
  终极关怀获得了更广阔的流播面。近现代西方哲学中,虽然兴起了一股强大的反形
  而上学思潮,但从其主导倾向和基本性质来说,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仍占有
  重要地位。
  形而上学具有强大的引力,它必然影响到古希腊及至整个西方的法学思想。这
  种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应有法与现有法的二元对立理论,是一以贯之西方法学思
  想中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认为,法律的制定不是主观随意的产物,为了保障法律实
  现诸如正义、秩序、安全的目的和价值,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体现了人性和理性的
  自然法,否则,这样的法律就没有多大的效力和生命力。人是自然的主人,是理性
  的动物,是能够认识、通晓自然法的,自然法作为衡量社会的标准,它无所不在,
  高于制定法,是制定成文法的基础和依据。在古典自然法学中,人性、理性、正义
  成为法律的最高目标,检验实在法良恶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符合人的理性、正义,
  一切实在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检验,实在法或人造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不是
  真正的法律,就是“恶法”,人们有权不服从它,当人造法与自然法相冲突时,每
  个人都可以依照理性作出判断,有权不服从非正义的法律。
  自然法学家们就是基于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来考察和建立法律,是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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