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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

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


田成有


【全文】
         
  内容摘要 在传统乡土农村,国家法是萎缩的,民间法则显得活跃与兴盛。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法与民间法仍同时存在,共同发挥作用。本文将系统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乡土农村的冲突与转化,立足于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民间法调控的范围、缺陷以及民间法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  国家法  民间法 对恃 整合
 
  可以这么说,传统乡土社会从整体上讲是在疏离和松弱国家法,国家法是萎缩的,民间法显得活跃与兴盛。但进入80年代以来,以推行家庭承包制为开端,乡村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契约意识的觉醒和不断强化,激发了人们对自己合法权利寻求法律保护的内在要求,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三五普法教育的影响,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现代农村正摆脱“纯粹”传统乡土的意味,法律这一神圣的外在的东西,在农村也不是“纯粹”的“不入之地”,因而,从总体趋势上讲,社会的转型变迁,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对现代性因素的认同,“民间法”本身固有的缺陷,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都必须确保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全面控制,但是大量存在于农村的各种民间法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普遍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既简单又能帮助农民获得最大的效益,成为“内化”为村民心中非常管用的制约机制。显然,这些民间法,在短期内还不会按照我们学者推导的逻辑和理性需要,想当然地将其逼出农村这块领域,而完全让位于国家法的调控。面对社会呈现的二元对恃状况,我们该如何建立一套适合于乡土农村社会多元行为标准、多元秩序或多元社会文化形态的法律互动机制?如何看待和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峙与互动?国家法是给民间法留出相应的空间,还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控制,以在短期内达到法治统一的目标?如何建构现代农村的法治秩序?等等这些问题,就是我在本文中需要加以探讨和深思的“真问题”。
   
  一、什么是民间法?有无民间法?
  严格说来,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国家立场看,民间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规范。民间法这一提法是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角度分析的,本文中所指的民间法主要从这一角度分析,它只能限定在学者们分析问题时的一个分析性概念使用,而不能把它当成是一个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分类概念使用,或者说,它只能限定在有价值上、学理上的意义,而没有功能上的和文字上的意义。对民间法这一提法要慎重。因为(1)来自于西方社会语境中的多元法的思维、存在非国家法的认识是否非常适合和有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2)如国家法之外存在各种各样的非国家法,社会无疑被切割成无数的“法律碎片”,完整的法律被无疑肢解为各种各样的“零部件”,我们又如何来整合它们与国家法之间,“法律碎片”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3)当一个社会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法时,当发生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时,当纠纷纳入司法程序解决时,民间法到底还有多少合理的价值?或者说在多元的法律制度中,法院应持的立场是什么?他们如何理解和预料那种法律可能对他们带来更好的结果?这些问题都是学术界有待探讨的,既然是探讨,为便于探讨,本文仍然使用民间法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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