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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

  [ii] 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税法上的“来源”( source )一词类似于法理上的“法律渊源”的概念,而且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税法中的“来源”一词所引起的混乱与实践中“法律渊源”的专业用语-“法律形式”所引起的误解非常相似。例如,如果我们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提到“法律形式”一词,他们可能有各种理解,但通常不会理解成“法律渊源”。当然,“法律形式”(或“法律渊源”)主要不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法律词汇,因此其引起的混乱对法律实践尚没有太大影响。这一点与英国税法上的“所得来源”概念的强烈的实践性完全不同。
  [iii] 在英国早期的判例法中,雇佣关系所在地通常是指合同缔结地或报酬支付地,而非劳务提供地。《1956年财政法案》第10条修正了判例法的规则,此后,劳务提供地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所在地的标准。英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也采用了“劳务提供地”标准。 
  [iv] 英国判例法在本世纪初确立了“管理控制中心”标准,它指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作出控制决策的地点。实践中,董事会举行会议的地点也可以代表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而注册地标准直到1988年才引入税法中。
 
  [v]参见艾夫瑞·琼斯《英国是否给予海外常设机构税收抵免》注31,载《国际税收文选》(英文)第72页,Kluwer出版公司1993年第1版。由此可见,任何税法理论在实践面前都是非常软弱的。
  [vi] 然而,英国税法却创设了另外的词汇来表达国际税收中的“来源地”概念,结果使局面更加复杂化。关于这一点,请参见下节的分析。
  [vii] 英国《1988税收法案》第790条第4款规定:英国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产生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在英国获得抵免。
  [viii] 不论是OECD范本还是UN范本,都不加区别地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例如,两个范本的第20条界定“学生和学徒收到的款项”的来源时,用的都是“来源于缔约另一方(from source in or outside of a contract state)”的提法,而两个范本的第11条界定“利息”的来源时,用的都是“产生于缔约另一方(arising from)”的表述,可见,这二个概念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
  [ix] 《西蒙税法案例》(英文)1991年卷第157页,英国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92年出版。
  [x] 该条款规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arm’s length)确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应视为来源于常设机构所在国的所得。这样,英国公司就其美国分支机构的利润缴纳的美国公司税申请抵免时,英国税务机关就不能再适用自己的“所得来源”规则,从而使英国公司避免了已缴纳的美国税不能得到充分抵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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