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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

  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纳税人是一家专为石油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英国公司,它接受委内瑞拉的一个客户委托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工作有一部分在英国进行,有一部分是在委内瑞拉进行。也许是为了减少英国公司在委内瑞拉的应税义务,双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咨询费的大约70%是支付该公司在英国进行的研究工作,其余30%用于支付其在委内瑞拉进行的研究工作。但是,委内瑞拉税务当局并没有理会双方的合同对咨询费的这种分割,而是按照“全部咨询费收入发生在委内瑞拉境内”对该英国公司进行征税。日后,该英国公司向英国税务机关申请在按照英国税法计算的限额内,全部抵免其在委内瑞拉缴纳的税款。由于英国和委内瑞拉之间没有税收协定,该英国公司就援引英国税法关于单边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来申请抵免。然而,英国税法是承认当事人对收入按照地域进行分割的,因此,税务机关以及法院拒绝了该英国公司的申请,只允许就30%的委内瑞拉税款进行抵免。其推理过程是这样的:
  (1)、是否给予抵免以及如何给予抵免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权力。尽管委内瑞拉税务当局认定“全部咨询费收入来源于委内瑞拉”,这并不影响英国--作为税收抵免的给予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判断收入的来源。
  (2)、因为纳税人是英国居民公司,其“营业”在英国,因此这笔咨询费收入是“英国来源所得”。
  (3)、按照双方合同对咨询费的划分,这项“英国来源所得”中,30%是纳税人在委内瑞拉从事研究工作的报酬,因此属于“产生于境外的收入”;70%是其在英国从事研究工作的报酬,因此属于“产生于英国的收入”。
  (4)、按照英国税法单边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只有产生于境外的收入(income arising abroad)才能就其境外已纳税款申请抵免,产生于于英国的收入根本没有抵免的问题。因此,该英国公司在委内瑞拉缴纳的税款中,30%是其“产生于境外(即委内瑞拉)的收入”所负担的外国税款,可以获得英国税法上的抵免。其余70%的税款是“产生于英国的收入”所负担的,不符合申请抵免的条件,因此不能得到抵免。
  在这样的逻辑推理面前,该英国公司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解决“所得来源”问题的途径
 
  显然,英国税法的这种规定对英国的海外投资活动是有消极影响的,人们难免产生这样的顾虑:英国投资者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负担的外国所得税在英国能否得到足额抵免?我们看到,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英国法对“所得来源”的特殊界定造成的,它导致人们通常理解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英国税法上却具有“英国来源所得”的属性。因此,除非英国修改其所得税法,或者通过一定的方式排除英国税法在抵免问题上的适用,否则这个问题将始终存在,并困扰着英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决策。然而,由于“所得来源”是英国所得税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其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人们几乎不能指望短期内英国会对该概念进行根本性修正。因此,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抵免问题上限制英国税法的适用,恐怕是唯一的选择。
  实践中,英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解决“所得来源”问题的具体做法,在1968年前后发生很大变化:1968年以前,英国主要是在双边协定关于具体所得形式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某项所得的来源地的标准(例如1945年英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的来源地的规定[x])。但1968年以后,英国不再纠缠于特定所得项目的“来源”或“产生地”,而是遵循OECD范本和UN范本的范例,在“抵免方法”一条中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这种改变是因为原来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OECD范本和UN范本在“抵免”条款中的颇具匠心的措辞,却为英国彻底解决“所得来源”问题提供了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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