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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

 
  二、公司所得来源的确定--“所得来源”概念引起的混乱之一
 
  按照英国税法对“所得来源”的特殊界定,对公司所得来源的确定过程俨然是一道复杂而逻辑严密的推理题:
  第一, 从所得来源的源泉属性来看,公司所得来源于公司的“营业(trade或possession)”。
  第二,从所得来源的地域属性来看,“营业”这种所得源泉应按照其“营业”存在的地点来判断。这里的“营业”是一个抽象的、总体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具体营业活动。“营业”的发生地是指管理中心所在地或者公司的注册地[iv]。公司的所得可能来自各处,具体的业务活动可能分布在不同国家进行,但公司所有的收入都被认定为源于其管理机构、控制机构所在地的“营业”之中。 
  第三,如果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则“营业是在英国境内”(trade carried on in UK)。公司所得不论来自何处,都属于“英国来源所得”。
  对“营业”的这种特殊界定,导致实践中对“英国来源所得”的解释非常宽泛,不仅指英国居民(个人或法人)在英国的经营活动的所得,同时还包括英国居民在国外的经营活动(不论是否通过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的收入。例如,一家英国居民公司,其管理所在地(或控制地、注册地)为英国,因此“营业”当然在英国境内,其赚取的所有利润都属于英国来源所得(income of UK source )。实际上,该公司是一家跨国经营的公司,其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其海外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但是由于分支机构的活动被认为受英国总公司的指挥(directed from UK),因此这部分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也被认为是“英国来源所得”。
   有趣的是,如果英国税法自始至终贯穿这种逻辑性,在英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一定欣喜若狂。因为按照上述推理,“营业”既然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外国公司在英国的分支机构(非子公司)的营业利润就应当属于其母公司的“营业”,而母公司的“营业”显然应当在其母公司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境外,因此外国公司在英国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具有“境外来源所得”的性质。按照英国税法规定,境外来源所得如果不汇回英国就不纳税,等于鼓励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将结算中心置于英国境外。这样一来,英国不仅面临税款流失,而且无法有效实施对外国公司监管。这显然是英国不能接受的。因此,实践中“所得来源”概念适用于非居民公司时,并没有保持其概念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是服从于英国的财政利益的需要作出了灵活调整:外国公司在英国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活动被认定为“英国境内的营业”,其利润具有“英国来源所得”的性质。更有甚者,“英国来源所得”可以适用到根本没有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身上。如果该外国公司的某项交易活动是在英国境内实施的话,也可能被认定为“在英国营业”,因此该外国公司的此项收入也是“英国来源所得”。[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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