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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

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


刘燕


【全文】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尽管已经从分类所得税制转向了综合所得税制,但仍然奉行对所得按其源泉进行分类的制度。每一种所得都必须归入一种来源项下,税务机关才能据以评定征税。[i]因此,所得来源(source of income)可以说是英国所得税法中一个最重要的概念。然而,英国的“所得来源”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也是国际税收领域常用的“来源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种同词异义不仅使得外国人在理解英国税法容易产生误解,而且在英国自己的国际税收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混乱。本文拟从公司所得税的角度,对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英国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进行简单的评介。
 
  一、“所得来源”的含义以及在英国税法上的意义
 
  在英国税法中,“所得来源”(source of income)主要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一个收入源泉(the origin of the income)的概念。收入源泉通常是指收入赖以产生的基础,例如,对于“地租”这种所得而言,其源泉是出租人所拥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所得来源。再如,纳税人受雇于一家公司,按月获得工资薪金。因此工资薪金这种收入的来源就是纳税人与该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此外,纳税人所购买的政府债券或公司证券,纳税人的营业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等等,都是产生所得的不同源泉。[ii]
  然而,“所得来源”与地域又是密不可分的,每一项收入的源泉都必然存在于某一个特定的地点。因此,所得来源也可以按照地域划分为“英国来源(UK source)”和“境外来源(foreign source)”,即:收入赖以产生的基础如果在英国境内,则该基础或该源泉下的收入属于“英国来源所得(income of UK source)”;收入赖以产生的源泉如果在境外,则其收入为“境外来源所得( income arising from possesions out of UK)”。例如,“公司分配”是股息红利的源泉,如果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为英国公司,则该股息不论分配给哪个国家的股东,都属于“英国来源所得”。再如,工资薪金按照其源泉-“雇佣关系”-所在地确定其来源的性质[iii],因此,受雇于外国通讯社而常驻英国进行新闻报道的记者,其工资薪金属于“境外来源所得”;相反,英国公司的海外代理商从英国公司获得的报酬,属于“英国来源所得”。
  综上所述,英国税法上的“所得来源”首先是一个收入源泉的概念,即收入赖以产生的基础;我们可以称之为“所得来源”的源泉属性。它在税法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对所得进行分类的最基本的标准。其次,“所得来源”又是一个地域概念,是指产生收入的基础财产或基础关系存在的地点;对此我们可以称为“所得来源”的地域属性。它在税法上的意义在于,不同来源的所得上的应税义务不一样:英国来源所得不管产生于何处,也不论是否汇回,都必须在英国纳税;境外来源所得如果不汇回英国境内,就不必在英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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