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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实施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从以上对红光伪造财务资料,骗取上市资格,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实施成本,惩罚的严厉性可知:虚假陈述的预期收益在剔除实施成本后仍然远远大于惩罚的严厉性。这一结论使得惩罚的频率这一变量的大小变的无关紧要,因为即使所有的虚假陈述都受到了处罚,潜在的违法者仍然将受到巨大利益的吸引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更何况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往往只有那些濒临破产的违规公司才会受到处罚,所以事实上违规行为受处罚的频率也不高,这就使情况变得更为糟糕。 
  (四) 规则性缺陷——结构分析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运转必须实现三个目标:一是能够产生有效威慑从而防范违规行为侵蚀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础;二是力图公正地处罚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其三是为受不法行为侵害投资者提供获取赔偿的途径。上述三个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在功能与规则上的恰当分工与协调。然而,就中国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而言,三种不同制度仅在实体性法律规则的层面上有所分工。证券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总体上还存在严重的缺陷与疏漏。 
  行政责任制度是目前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迄今为止所有的违规行为都是由证监会查出并予以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才得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受损害的投资者也才得以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目前,证监会查处违规行为的行政程序存在三大弊端:1,缺乏及时有效的紧急措施,不能迅速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在亿安科技案中,证监会如能在该股股价异常波动时迅速采取停牌措施,必将大大减少这起操纵市场案造成的损失。2,案件调查的进度迟缓,诸如红光实业,亿安科技案的查处都历时一年以上。漫长的案件调查时段使得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不能得到及时追究。3,案件调查的情况不公开。证监会往往再案件调查清楚才公布处理结果,这种办案方式 不仅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往往造成股市的非正常波动。
  实体性民事责任规则的疏漏与程序性民事责任规则的缺失是证券法律责任规则构成上的致命缺陷。西谚有云:要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投资感到像在黄金市场上一样安全。[13]而民事责任制度正是通过设置完善的事后救济通道为投资者提供切实的安全保障。民事责任制度如果缺乏可操作性,投资者将会发现顺应违规行为较之抵触违规行为而言更有效率,最终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希望通过跟庄或是获取内幕消息获利,而这种状况的持续将使证券市场完全丧失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价值,最终沦为赌场。反之,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将赋予投资者与违规行为相抗衡的 动力与能力并在证券市场内部派生尊崇规则的观念,最终使得证券市场成为理性市场参与者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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