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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实施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实施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费兰芳


【全文】
  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实施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证券市场上一切其它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保障。本文致力于将当前证券监管中执法不力的状况纳入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失效的框架之中,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依循制度建构的层次从观念,体制,规则三个方面纵向剖析各种制度缺陷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完善责任制度的关键在于排除行政权力对市场的过度介入。
 
  【关键词】: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观念,体制,规则,行政权力
  
  一、前言 
  郑百文事件是2000—2001年间中国证券市场上最耸人听闻的事件之一。如果说郑百文业绩的陡然反转及其重组的一波三折最直接的影响是其股价的巨幅波动以及社会各界对其重组方案的密切关注,那么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则在与郑百文事件仿若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并进而不自觉的成为证券监管全面加强的导火线。事实上,郑百文重组尚未尘埃落定,证监会就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完善市场监管的法规条例。诚然,新的规则的颁布对完善证券市场而言是必要的。然而,要防范类似郑百文之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促使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现有市场规则较之颁布新规则而言更为根本。正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所言:“证监会意识到颁布更多的规则和规章并不会带来市场质量的提高。为使我们的规章发挥效力,使我们 的监管系统健全有力,我们必须具有必要的监管和执法手段。”[1]由于“有法不依”在法为良法的前提下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后果,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实质上就是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实施不力的具体表现。因此要完善证券市场,首先就是要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本文拟通过对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在现实运转中失效的原因之分析,探寻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执法力度,从而构筑公平,有效,流动,透明的证券市场的途径。
  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及现状
  本文使用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一词是指法定的权力机关和个人依据法律责任规则对于实施证券禁止行为的市场参与者追究法律责任、予以法律制裁的机制。           
  (一)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 
  应该说,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在实体性法律规则层面上业已形成一个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规则在内的完整(但并不完善)的体系。1,实体性刑事责任规则。1997年新刑法分则地四节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专节规定,其中为侵犯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设置了内幕交易罪,蛊惑证券交易罪,诱导证券交易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四个罪名。2,实体性行政责任规则。《证券法》第十一章规定的38条法律责任中有36条为行政责任,担责行为涉及违规发行证券,虚假披露,操纵市场,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欺诈客户等近乎一切市场不当行为。3实体性民事责任规则。《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仅有三个条文涉及民事责任,即第192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和真实意思进行交易等事项给客户带来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第202条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应承担民事责任;第207条民事赔偿 优先于罚款,罚金。除此之外,证券法18条,第42条,第63条,第115条分别规定了发起人,大股东,公司董事,发行人,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违反证券法造成投资者损失应承担的部分民事责任;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职员的职务行为所致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154,155条对责任风险基金的设立和作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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