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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的特征及应用

  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应用证据的关键性步骤,是对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查证、鉴别和分析,以确认其真实客观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优点,但同时也有以下弱点:一是视听资料易被伪造。如录音带、录象带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子计算机容易被输入病毒或改写数据。二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虚假的视听资料证据一旦被司法人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用,将会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因此只有认真地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惟有采取谨慎态度应用视听资料,方能达到兴利除弊之效。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一方面要注意审查的及时性,对搜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搜集补充、完善证据,从而延误办案进程或丧失查明案件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注意审查判断的正确性,对搜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产生错误的认识,也使那些真正能够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不能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为了确保审查判断的正确,在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审查视听资料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审查搜集是否依法进行。
   (2)审查视听资料中的声音、图象、数据等是否为客观事实,有无伪造、夸大或篡改。
  (3)审查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看所记录的信息、反映的事件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剪辑痕迹。
  (4)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并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5)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审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在威胁、欺骗、或者引诱下录制的。
  (6)审查视听资料的载体是否完好,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视听资料所记录、反映的信息真伪的鉴别,通常仅凭人的感官分析是难以达到的,对视听资料的鉴别,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因此,可委托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的技术设备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鉴定手段必不可少,司法人员对此应予以重视。
  2、视听资料的灵活应用。
  通过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做出正确地甄别和判断,科学、灵活地应用视听资料是司法机关指控犯罪、遏制翻供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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