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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宪政随想

百年宪政随想


赵岩


【全文】
  1999年,站在20世纪末的中国对自己在17年前制定的宪法进行了第三修正,“法治”这个名词第一次进入了宪法的条文中。而作为“法治”主体——法律之首的宪法,通过这次自我完善将自己对整个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的意义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应当说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
  一百年前,同样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康梁主张变法的声音犹在,菜市口六君子之血未冷,当时的人们可能还未意识到:一次使中国在19世纪末有希望走向宪政的机会就这样擦肩而过。莫非留给下个世纪的只能是遗憾?造化弄人,就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仅仅八年,曾经视“立宪”思想为洪水猛兽的清政府却宣布“预备立宪”,从此奠定了整个20世纪中国探求宪政道路的基调。从1908年到1999年的九十多年,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有: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解放后的1949年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而最近的1982年宪法也已历经三度修改,拥有17条修正案。也许,称20世纪为中国的“宪法世纪”并不为过。最起码,不管北洋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在政治上是如何反动,它们在法律上都明确了以宪法的方式来为自己的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创造最高的法律依据,要在纸面上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不能建立不受任何约束的“无限政府”。从这点意义上说,“立宪”的思想的确已经深入人心。
  但是,百年来中国立宪的频繁同时也就意味着修宪、废宪的频繁与随意。中国在整个20世纪的宪法大都缺乏作为国家之根本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稳定性。相比之下,美国的1789年宪法能够在两百年之后仍然适用,而且仅27条修正案。我们不禁惊叹中国的宪法之“短命”了。有人认为,二十世纪是中国社会与政治剧烈变革的一个世纪,从满清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时代的跨度很难涵盖国体政体内容的巨大差异。这种说法从社会的变动中为宪法的频繁更迭去寻找依据。但是,法律的内在的稳定性与保守性决定了它不应当成为社会变革的领导者,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更不应当随社会的变革而反复变动。社会环境的变迁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中国宪政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样是不可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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