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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动人员的选举看全国统一选举日的必要性

  选民民主权利的平等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选举的平等性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对于每个年满18周岁的选民来说,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受到法律和物质的充分保障。二是投票机会的平等。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投票选举。三是代表名额分配中体现的平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同一次的县或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并非在同一年完成,江西、四川、山东、河北、吉林等要比福建、北京、广东等早一年。如本次县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吉林、河北、四川等在1997年底完成了,而福建、北京在1998年底才结束。假使江西、四川等在1997年底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一个年龄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他在江西、四川还没有选举权,经过了一年他来到了福建,并取得了原籍地的选民资格证明,他有选举权了,参加了福建的县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这合理吗?各省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由于选举时间的不同,同年龄的人在不同的地方享有的选举权就有所不同。
  即使是在同一个省,同一个市(地级市),各县的选举日也是不同的。为了便于领导选举工作,各县的选举日是由各县选举委员会确定的。确定选举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不仅是几个法定时间的推算日期,也是确定是否有选民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准。那么,在一个省或一个市(地级市)的辖区内,如果选举日不是统一的,就会造成选民民主权利的不平等。假若不同县的两个选民是1980年11月4日出生的,但由于选举日一个县是1998年11月4日,另一个县是 1998年11月3日,那么,其中一个就没有选举权利。在一个省或一个市(地级市)内,选举工作是统一部署的,但选举日是各县自定的。由于选举日的不同,而使一部分人丧失选举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流动人员的选举现状
  流动人口的现状。目前,中国城乡人口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年流动人口的总数已接近一亿人的水平。①流动人口中,农村占绝大多数,主要是外出打工;城市中“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口、富余职工等也加入到了人口流动的行列。泉州市到外地经商办企业的个体、私营工商业者的总人数已超过50万。②泉州市人口数去年底的统计数字为654.62万,而去年人口普查的统计数字为728.07万。按照人口普查的口径,这其中73.45万人是属于流入人员的,实际上泉州市的流动人口远远大于这个数。其共同特征是人户分离。按照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及其解释,“属于个人外出从事工、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属于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者,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③这样的规定,给选举工作人中带来了很多方便之处,但同时也给拒绝流入人员参加当地选举提供了口实。第一,目前,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程度较差,选民参与选举的意识较弱,他们显然很少有人为参加选举而向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索取选民资格证明,他们更不可能(会因此而误工、需要回家的路费)回到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第二,即是他们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很难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其主要理由是全国各省选举不同步,他们是否已参加过选举活动,很难确定。第三,由于选举的不同步,选举日的不统一,怕影响选民资格的审查,比如,某司法机关寄来了某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通知,可是该选区的选举活动已经结束。这点主要是指流出的人员。第四,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不欢迎他们参与本地的选举活动,这里主要是担心谁能当选为人大代表的问题。总而言之,流动人员的选举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头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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