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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动人员的选举看全国统一选举日的必要性

从流动人员的选举看全国统一选举日的必要性


王伊景等


【全文】
   
  从流动人员的选举看全国统一选举日的必要性
     王伊景 金玲珊
  说起换届选举,让选举工作人员感到比较头痛的两个问题:一是流动人员的选举问题。主要体现在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上。遇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对这些人如何进行登记,就成为一大难题。难在流动人员成份复杂、停留时间长短不一,用以证明身份的材料很少,进行调查登记、核实,工作难度太大,需要投入比较多的人力,耗费大量的时间。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工业区,投票选举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二是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的问题。笔者结合选举工作实践对流动人员的选举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关的选举理论和选举制度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使者,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正是从这个基本精神出发,选举法把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无记名投票等确认为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笔者倒是认为,普遍性和平等性是选举的基础,一切选举活动必须在这个基础上进行。
  选民民主权利的普遍性。普遍性原则,主要是指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亦即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和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作为我国代表选举制度的重要基础,不仅为宪法所肯定,而且也具体地体现在选举法中。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现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看,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两点限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制度设计之初,大概还没有出现流动人员的选举问题,抑或是问题还没有现在这么明显、这么严重。大量的流动人员,因为离开了家乡,外出谋生,他既难以回家参加选举,又难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在“高参选率”的要求之下,于是出台了委托投票之规定。这使得当地的选举委员会重视当地流出人员的选举,想尽办法把他们登记为选民、委托投票,从而达到提高参选率的目的。但是不能不看到,大量的流入人员的选举,当地的选举委员会并不重视或者说白了是不欢迎他们参加当地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流入人员的选举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选举权的普遍性在我国尚未能得以充分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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