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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五、 整合危机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会显现出来,整合本身是对冲突的一种应对措施。对于社会矛盾,如何处理,是治标,还是治本?是分别解决,还是综合治理?在有限的执法人员的前提下,为了实现有效的管制,是否可以让部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如何管理?它们的合法性如何解决?还有,象综合治理责任状,计划生育责任状等措施,究竟是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内部行政合同,对外部相对人却是一种利益相关的行政指导。相对人可否对之起诉?整合必须通过行政法执法手段的创新才能实现,那么这些创新的手段是否会产生别样的副作用呢?如是否会出现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通过“公法避难至私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这些,都是转型时期所出现的整合的危机。
  以上从危机的角度分析了行政法的困境,现在,我们从具体制度的层面来看看行政法学有哪些困难:首先,在研究对象上,是以行政为对象,还是以有关行政的社会关系为对象,如果以前者为对象,究竟是以国家行政,还是公共行政为研究对象?科学的研究对象的确定是科学的学科予以确立的前提;其次,如何看待行政主体外的权力行使主体,即有些社会公共组织,如社会中介组织等。行政主体概念本身是对传统行政机关观念的一次革命,将授权主体纳入行政主体,现在随着行政法研究范围的拓展,行政主体概念似乎也不够用了,问题的核心是正确界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社会公共组织的区别,如二者的权力来源,制约和救济机制问题。再次,人们对权利救济的客观要求与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之间,存在很大的反差。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目前的行政法学概念基本上没有一个能经得起推敲,任何一个概念都自身蕴涵或与其他概念相冲突或者重叠。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等等。所谓的行政法学研究也只停留在解释层面,有些人对这些冲突的发现引以为重大的学术成果,这些冲突其实正是学科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发现两个数字相加等于十这样的表现形式有多少,并不能否定任何一种组合的正确性,但也不能在此之外再增加些什么。
  中国与西方在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上一个明显的不同,体现在行政法与政治的关系上。在我国 ,政治改革举步维艰,但是却可以通过立法这样一种和平的方式予以稳健地进行,也就是让政治改革通过立法的侧门而进行。行政法可谓为政治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能够实现这个伟大的任务,那么行政法也就不负众望了。但是我们也要注意我国行政法这样一种特殊角色的危险性。台湾学者林山田称这种现象为“燃烧法律,照亮政治”,并且为其担忧。我认为这种局面,可能使法治的形式理性价值受到损害,将行政法下降为政治改革的工具,弄不好还会成为政治改革的牺牲品,而不是象西方,成为约束政治权力的上位规则。所以,我们必须在政治和行政法这个层面上,警惕“管理论”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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