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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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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从西方行政法历史发展的视角进行透视和反思
   行政法最先在西欧大陆确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了,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特别是我们这些在文化上属于“冲击-反应”型的发展中国家,更是有着我们自己的特点,与最初诞生行政法的那些国家有很多不同。下面,我们以英法美几个典型的国家为例进行分析比较,行政法的产生与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可谓息息相关,革命是政治斗争的一种最高形式,这种新型部门法正是当时各派政治势力斗争的产物。列宁曾提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它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其实,这一科学论断用在行政法的产生上也是完全正确的。
   行政(权)的独立是行政法产生的先决条件,但是如何从专制王权中独立,所用的政治策略却是一个问题,关键看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所占据的国家权力系统以及各自代表的势力较量的最终结局。
   在法国,司法权一直比较保守,代表贵族等封建势力的利益,如当时的巴黎高等法院,不仅行使司法权,还拥有一项登记特权,即国王敕令必须在公布前经其登记才有效,而当时第三等级等进步势力主要集中在国民大会,这样,法院经常利用这项特权使国会的法案无效。所以,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还有一个限制司法权的任务。立宪会议1790年8月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剥夺了普通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该法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妨害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审理行政人员的职务活动,违者以渎职罪论”;所以有人认为“法国行政国产生的最初直接原因,是法国代表保守势力的高等法院与改革势力之间斗争的结果。”
   在英国,行政法的命运也是由各派政治势力的斗争所决定的,当时,以爱德华.科克为代表的普通法院与议会一方,同查理一世为代表的王权和星法院(star chamber)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是星法院被取消。由此可见,当时的司法并不独立 ,而是从属于保守或者进步势力,成为它们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
   在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一直很缓慢,但是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努力却息息相关。这种努力也是政治斗争的一种反映,最明显的就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bury v. Madison)案。美国建国初期就开始出现了党争,即以亚当斯、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潘恩为代表的共和党之间的制衡,这个打响了司法审查第一枪的案例就是这种斗争在司法领域的一个典型体现。大法官马歇尔以政治家的眼光,纵横抷阖,失去一个眼前的判决结果,却赢得一个垂之久远的判决理由。该判决实为联邦党为对抗共和党所占据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政治斗争中挽救法院和联邦党所作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一直与政治紧密相关,对此可以参见鲍勃.伍德沃德和斯科特.阿姆斯特朗所著的《美国最高法院内幕》。 种族歧视和民权运动等都曾影响到最高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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