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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何兵


【全文】
  四川的一位男子立下遗嘱,指定由情人——俗称“二奶”——继承他的遗产。结果,死者尸骨未寒,纠纷平地而起。作为“正室”的妻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不甘罢休的“侧室”于是将妻子诉诸法院,燃起一场法律风烟。本应息身暗处的“二奶”竟然现影公堂,不仅使公众耳目一新,平添了一段趣闻,而且,使法官皱紧了眉头——“财产给谁好呢?”在媒体的一片唾沫声中——主要是斥责声——法院最终判道:遗嘱虽然是真实的,但它违背了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说,那位吃螃蟹不成又惹了一身腥味“二奶”,已然退下了名利之场,正在孤独而贫弱无助地抚养他们的孩子。
  
  道德胜利了,公理实现了,唯一被遗忘的却是本案的主角——那位死者的灵魂。如果真的有所谓灵魂,我的直觉告诉我,在冥河的对岸,此时此刻,一定有一双怨屈的目光在审视着法院的判决,——这是一定的。
   
  洋“二奶”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闲来无事,查阅了留德博士邵建东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发现在一起类似的案例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道: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仅仅在于对判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被继承人列其情妇为继承人的做法是有效的。
   
  长于理性思维的德国学者对此解说道,法律上的“善良风俗”原则,只是从道德秩序中裁剪下来的、在很大程度上被烙上了法律印记的那部分;法院绝非接受某种崇高伦理的标准,并非使法律秩序广泛地服务于道德秩序。
   
  判决的理由貌似简明,实则晦涩,容我略加说明。德国法院在此采取了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剥离的法律方法。丈夫偷情,搞婚外恋是一事实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这不过是一个事实而已,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评判,不受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当然,如果双方订立一份婚外恋的契约,对婚外两性关系进行约定,则属于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至于立遗嘱,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受法律的评价。简单地说就是,偷偷地搞婚外恋是一回事,暗地里下遗嘱、赠遗产又是另一回事。前者是事实行为,后者才是法律行为。由于遗嘱本身是以财产为“标的”而不是以“婚外情”为标的,所以,即使遗嘱受“婚外情”影响,但并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此是“法律不问动机”原则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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