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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评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寿步


【全文】
  【摘要】2002年元旦,随着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实施,中国千千万万的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在一夜之间从法定的合理使用者变成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者。新软件条例不仅完全杜绝了中国所有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对软件的一切可能的合理使用,同时也完全杜绝了社会公众即个人对软件的合理使用,仅仅给特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留下了微不足道的合理使用空间。中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已经达到了超世界水平。新软件条例过度保护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应当得到解决。
  一.新软件条例给中国人带来了什么?
  1.中国千千万万的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一夜之间成为侵权者
  当2002年元旦来到的时候,中国千千万万的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没有意识到,他们在一夜之间已经从法定的合理使用者变成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者。
  因为在这一天,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包含超世界水平条款的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软件条例”)开始实施。
  从这一天开始,中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关,中国从东部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大学、中学、小学等所有教育机构,如果他们使用的计算机中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他们就成为法定的侵权者。
  而在此之前,依照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软件条例”)规定,他们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合理使用”者。所谓“合理使用”,是指用户使用作品,依法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
  我们知道,我国政府近年来在努力推行政府机关“正版化”政策,这是值得赞赏和坚决支持的。特别是,2001年年底北京市政府采购软件时完全采购国产软件的决定,更是在努力促进形成全球信息产业新的战略格局、坚决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切实扶持民族软件产业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北京市政府的这一决策,对国内各地、各级政府机关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但是,政府机关的“正版化”工作只可能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必须指出: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政府机关使用盗版”的说法是不恰当和不准确的。因为根据原软件条例,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
  原软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原软件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此项规定,在新软件条例中已经完全取消。
  在中国几亿农民、两亿工人、数千万下岗人员的现实国情下,中国政府一夜之间不可能倾其所有、将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全部“正版化”,这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当明白的道理。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懂计算机的“机盲”就是新“文盲”,已经成为不言而喻的共识。由于国力有限,中国的教育经费投入一直偏低。中国千千万万的国家机关尚且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软件“正版化”,中国的教育机构就更不可能依靠财政拨款实现软件“正版化”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教育机构在原软件条例内所享有的在课堂教学范围内合理使用软件的权利完全撤销,让中国的所有教育机构一夜之间面临这样的窘境:要么做新软件条例下的守法者,立即关闭所有的教学用计算机房,停止所有学生的计算机课程教学;要么做新软件条例下的违法者,冒着随时可能被起诉侵权的危险,继续向莘莘学子传授信息技术知识,以使中华民族的新一代能够跟上世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步伐。
  新软件条例的起草者不顾中国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水平,不顾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根本利益,让中国的教育机构也在一夜之间全部变成侵权者,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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