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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MP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两岸法制规范的比较

网络音乐MP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两岸法制规范的比较


王皓正


【全文】
  2002年台湾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律学生学术交流活动第四场论文发表会
  题目:网络音乐MP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两岸法制规范的比较
  发表人:王皓正(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班公法组一年级)
  一、前言
  (一)研究动机
  MP3音乐可说是网络世界中每个使用计算机的人都耳熟能详的名词,甚至每个使用计算机的人都会使用它,其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之中,但绝大多数的网络族对MP3复制、使用、传输等行为在智能财产权法律之影响为何实在欠缺认知!一直到前阵子的台湾成功大学学生宿舍遭检警搜索学生使用非法MP3下载音乐软件事件之后,才受到各界的重视,因此本文基于此一台湾校园MP3侵害著作权事件引发出研究的动机,对于MP3网络音乐著作权之范围以及网络上重制、传输、下载、散布等行为是否侵犯音乐著作权加以完整的探讨。
  网络科技发达,经由网络使用的无疆界性、匿名性与无限制复制可能性,藉由MP3技术的媒介对于相关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形成前所未有的侵害挑战。不论海峡两岸,对于网络世界兴起后的著作权保护必须开启新的研究层面。
  (二)研究范围
  本文写作之目的在厘清MP3音乐著作权重制行为的认定,著作权重制权的效力范围,澄清一般人对于著作权保护之误解,增进一般人知法守法,与著作权人之权利保护等概念。因此以下的研究范围:以MP3之著作权范围为主题,讨论数字科技中重制行为的意义、著作权法中重制权效力范围,以及侵害著作重制权的责任,以民事侵权行为责任为限。
  研究范围局限于网络上以MP3为音乐格式的音乐,有关其著作权之保护,牵涉之主体包括个人、网站业者、硬设备、影用软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等。虽说本文题目以两岸法制规范之比较为副标题,实则敝人大部分篇幅集中因成大MP3事件引发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回响与各方研究之分析,至于大陆著作权的研究,尤其MP3议题,因为对于大陆法制之研究时日尚浅,钻研中国法制规范面深度不足,仅由台湾现有研究成果与现行大陆相关著作权法制的资料加以整理,其中论述内之谬误亟待各方指正。
  (三)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针对MP3所产生的侵害案例为研究素材,比较网络科技先进国家对于MP3侵害著作权的司法裁判、学界通说见解与立法例规范,依照传统的比较法学法为研究之方法。
  二、两岸现行著作权法规范内涵之探讨
  (一)传统著作权法概念
  著作权法规范的著作权保护是针对一个概念的表达,必须具备若干要件才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之「著作」。然而,在著作权法中「著作」系指「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它学术范围之创作」 ,并未针对著作的要件明确规定,其意涵必须由法院实务与学说的加以补充,通说见解认为成为著作法保护之著作应有要件如下 :
  1.原创性:
  由著作人原始独立创作,表达著作人的思想、感情或个性。
  2.具有客观化的表达:
  著作人的思想、意思等表达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并且为外界所感受之。例如乐团的现场立即演奏便是无形,但是听众可以感受优美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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