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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两岸金融法制政策之发展近况与比较

  (2) 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纠葛 :
  四大专业银行原本承接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业务,而负有贯彻金融政策的责任。然而,在商业活动对于资金信贷需求日渐殷切的情形之下,此时期专业银行为追求存款规模,以争取绩效,因而商业性业务逐渐优先于政策性业务。在计划经济下仅能对特定企业发放短期贷款的情形也逐渐开放,容许银行对核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扩大到授信业务。在此过程中,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种性质业务终致纠葛不清。此种性质上的冲突不但不便利银行经济核算,亦不利于专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同时,由于专业银行的考核指针与长期市场表现并无关系,专业银行经理人为求官运亨通,在自主经营有限的前提下,对于经营行为出现「行为短期化」的现象,短视近利,导致长期绩效不振。
  (3) 多元化金融体系的深化:
  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化、专业银行商业化之余,由于允许外资机构逐步于各城市设立 。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亦逐渐出现 。专业银行商业性质业务不足以因应日渐扩大的资金需求,因而信用合作社亦在各地兴起,同时国营企业为了融通企业内部资金需求,也纷纷成立财务公司,凡此种种均可嗅出此时期中国大陆的金融业务需求量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寻求出口的气氛。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4~今日):
  此时期中国金融体系开始有了重大的变革。其中包括几个面向:
  (1) 四大专业银行商业化:
  为解决前述专业银行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纠葛不清的问题,以除去长期巨额呆帐所造成的陈痾,专业银行逐渐寻求摆脱政策性业务而转型为正常之商业银行,并逐步清理与国有企业的复杂资金关系。于此同时,政策性业务则逐渐移转至新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如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1993年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并由国务院揭示金融、财税、投资、外贸及外汇改革方案。其中,除了将货币发行、资金调控、利率调整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市场准许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外,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营商业性金融机构与营业单位则分割独立,并确立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及性质分离的政策宣示,使专业银行一步步迈向商业银行的转型。
  (2) 存放款业务自由化:
  此外,为降低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成本,并因应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亦鼓励金融机构放宽贷款,于1998年一月取消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限制,实行资产负债的比例管理,并于其后进一步将法定准备金率由13%调降为8% ,尝试透过货币市场工具解消亚洲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
  (3) 金融体系之法制化:
  中国大陆的金融体系一直并未有一套完整法制,往往依赖松散的各式法规、暂行条例与国务院的决定形成金融业的规范。为求金融体系的正常话与法制化,人大于19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与金融体系息息相关的法律,并以此为上位规范,配合其它的「条例」、「决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规章、法规组成体系性的金融规范。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架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由直接信用贷款规模控制金融活动,改以间接调控货币供给量的方式,逐步推动货币市场改革。同时,在国际金融领域,设立银行海外分行或建立跨国银行的目的,不外乎便利海外贸易的结算、逃避较高的本国税,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和为资本输出寻求较高的投资报酬率等 。但在计划经济的传统之下,在中国大陆,于1994年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外资机构之管理,责成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并由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该外资金融机构为日常管理及监督 ,并废除原来因地制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及、「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机构管理办法」。
  (4) 金融监理的多元化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为唯一的金融监理机构。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的证券管理委员会,成为中国大陆证券业与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之后,由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存导致两会的权限不清 ,1998年将证管会并入中国证监会,统一事权成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主管机关。
  由上所述,可见中国金融业之发展,系在经济发展的脚步声中,为因应市场上之资金需求与金融服务健全化需求而逐渐变迁,终致开花结果。尤其80年代初期以降,由于经济成长之快速,各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变革措施逐渐促使法制化需求的浮现。终致在面对加入WTO时,中国大陆的金融法制已粗具规模。
  经历1949年后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中国大陆又即将面对与台湾相同的挑战—加入WTO。在探讨加入WTO对中国大陆新兴金融业的冲击之前,必然先要针对金融市场的现况做一分析。以言结构,实可从金融业实务上的表现与法制的完善程度两个层面分析。此处拟先就金融业的现况做说明,而将法制面的分析留待(三)中再做探讨。
  中国金融业整体金融体系的现况,主要可以概述如下:
  1. 中国人民银行未脱旧有窠臼:
  在组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行政区划分设置机构的传统,因此虽于1998年11月裁撤所有省及分行,但仍有326个中心支行、1827个县市支行,组织庞大,且与其中央银行的角色似有未洽。同时,在财务方面,1979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兼为财政部的出纳单位,因而往往基于政策原因接受财政部透支款项,导致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相互纠缠。此种情形仍可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资产项下有「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得知。此种项目即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遇有政策性资金缺口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所致。财政资金与信贷之金的重叠将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受到严格考验
  2. 金融市场竞争度不高:
   固然,在1987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并由人大于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致使大陆金融业在具体的法源依据下得申请设立新的商业银行。同时,1994年公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于一定条件下核准外资投资机构的设立。并且在1999年十二月时,全中国大陆已有包括四家国有银行、十三家全国商业银行、七十五家区域商业银行共九十二家国内银行,若再加上六十五家外商银行分行或代表处,以及高达44240家左右的信用合作社,全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已经不可谓数量不多 。然而,若进一步分析,则发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即专业银行),其银行总资产占银行全体资产高达60% ,无论存放款业务亦集中于国有银行 ,足见银行之间竞争不足,多元化与自由化亦没有真正落实。
   3. 商业银行财务表现不佳: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长期欠缺市场竞争的洗礼,导致其财务表现受困于长期政策性贷款呆帐问题与企业内部结构肥大化,亦欠缺自由金融市场中银行业应有之企业精神,导致整体财务表现普遍偏低 。详言之,虽然1994年开始为了解决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纠葛的问题而开始设立政策性银行,但过去的国营事业呆帐并不因此移转,因而此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事实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ROA与ROE约为0.1%及10%,且逾放比率高达25%至55%间。股份制商业银行表现较好,但其逾放比亦高。
   4. 金融市场秩序面临考验:
   中国大陆同业拆借市场中,拆借资金常流向长期投资,甚至弥补亏损,与金融常规中同业拆款系为短期弥补资金缺口不同。又人民银对国有银行的在放款利率低于拆借利率,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后到拆借市场套利。同时,在外汇管制逐渐松绑后 ,外汇储备的变化直接影响货币供给,因而外汇储备的增加将造成通货膨胀压力,使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倍受考验。中国人民银行如何面对外汇控制的新考验将有待观察。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市场体制下开始以间接工具调控金融秩序,因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取代严格控制的再贷款利率,而市场利率则由市场机制决定。此种间接调控有赖中国人民银行有随时应变的机制与措施,但中国大陆的货币政策环节过多,期限过长,欠缺机动性与弹性,对于市场的掌控能力面临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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