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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两岸金融法制政策之发展近况与比较

  唯依当初财政部原所公布安控基准之规定,银行如欲透过开放性网际网络提供包含资金移转及交易指示类服务时,需满足讯息隐密性、完整性、来源辨识性、不可重复性、不可否认性等安全需求;是故,为符合上述需求,前述已开放之网络银行皆系以数字签章与凭证作为采行之安全机制。然数字签章与凭证机制虽具有高度之安全性,并符合主管机关对于不可否认之要求,但却具有使用上不便利、成本过高、交易时间延长等障碍,以致消费者使用之意愿不高,业者推展上也遭遇困难,且参考国外先进国家,多数网络银行皆未采用此机制,而以SSL作为安全机制,以美国为例,目前即未见有银行采行数字签章做为网络银行之安全机制。因此开放以来,无论是民间业者或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之相关单位皆不断努力吁请财政部修正原有「安控基准」,使朝向更便利使用之方向开放,期能提供消费者真正便利低障碍的网络理财环境。
  经过业者与相关单位年余的努力推动下,财政部于八十九年九月公布「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控管作业基准修正案」,开放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得选择采用SSL做为网络银行之安全机制,此不啻为金融业与消费者共同之福音。综观此次安控基准修正案,其主要修订内容为 :
  一、将金融机构所适用专属、加值及网际网络等网络型态之电子转帐及交易指示类区分为高风险性及低风险性交易,其中高风险性交易应仍符合原安控基准之安全规定,而低风险性交易则可排除讯息来源辨识性及交易双方不可否认性。
  二、所谓低风险性交易系指各类电子转帐及交易指示讯息执行结果之风险性低,如:(一)同户名之转帐。(二)约定转入帐户之转帐。(三)非约定转入帐户之小金额转帐(以每户每笔不超过五万元、每天累积不超过十万元、每月累积不超过二十万元为限)。
  三、电子转帐及交易指示类之安全机制若不具备「无法否认传递讯息」、「无法否认接收讯息」之功能者,则应使用金钥长度不小于一二八位之对称性加解密系统,且必须采用使用者代号、密码,以健全安全防护机制。
  同时为简化主管机关审核程序,财政部同时宣布下列二简化措施:一、已开办网际网络银行业务之金融机构,可径行采用上开规范开办低风险性交易,无须再向该部申请。二、金融机构参加财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际网络银行共享系统部分,基于该公司之安全策略业经审核通过,金融机构可径行开办,无须再向该部申请。预计此安控基准修正案之公布,将可更蓬勃国内网络银行之推动,进而促进整体电子商务交易之热络。
  同时在网络银行外汇业务部分,中央银行亦于今年七月开放国内首家提供客户得透过事先约定,利用网际网络处理不同币别之存款转帐、外币定存等涉新台币与外币或外币间相互转帐之业务之银行 。
  另随着网际网络的发展与各项信息科技的结合与运用,财政部金融局除开放上述网络银行业务外,随着目前手机使用日益普及,通讯技术也不断推陈出新,强调随时随地上网的无线通讯俨然已成电子商务另一波新发展潮流,基于金融业者亦积极结合无线通讯业者,不断创新金融服务,财政部亦在去年10月即核准国内第一家行动电话银行。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业者纷纷投入此一市场,财政部更在日前88年8月29日就行动电话银行业务做了更进一步的放宽,开放银行得径行开办行动电话银行业务,无须事先申请核准。亦即未来金融机构如欲提供客户以行动电话办理查询、通知、转帐等服务,得径行办理,无须再事先申请核准,仅须于开办该项服务时函告该部。惟仍应确实作好信息之安全控管及交易资料之安全维护,并随时检讨改进安全机制。未来客户得以行动电话办理转入同一存户之其它帐户或事先以书面约定之第三人特定帐户;且同时考量小额交易之便利性,转帐金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得不受前述应事先约定第三人特定帐户之限制 。
  网络银行的服务项目可分为三层次 ,第一层为基本服务,即将过去银行柜台所提供之服务网络化,透过网络提供转帐、付款、交易明细查询等,此为目前多数人所谈之网络银行—「临柜交易网络化」;第二层则为将财务规划或信息服务与网络银行相结合,例如:投资理财规划、家庭预算规划。第三层则整合所有客户可能用到的财务服务,并同时结合电子商务与电子交易,与异业建立策略联盟关系,将金融交易、商务需求与网际网络结合,开展多元化经营之管道,并进而跳脱传统金融存放款业务范畴,藉电子商务开创未来银行经营的新利基。
  财政部于开放网络银行申设时,即拟定上开电子银行作业安控基准,其后并随信息科技之进步加以修正,是以针对网络银行进行电子资金移转交易目前区分低风险性与高风险性交易而异其要求。另针对线上下单进行证券买卖交易,台湾证券交易所亦制订安全机制上之相关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落实执行。
  唯未来在单一入口网站设计下,势必采用帐号单一登入(single sign-on)之技术,则未来相关金融服务在安全机制上如何规划,在满足主管机关对不同交易所为之安全机制要求下,亦同时兼顾消费者使用便利性,诚为技术发展可待研究之空间。
  金融业中,银行业为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础与发轫,因而银行业之兴衰良寙亦左右整体金融活动的健全度与活络度。因而观察中国大陆地区的金融发展史,与观察其银行业之改革发展史,实为一体之两面。本文于探讨大陆之金融法制之业务现况之前,拟先从实务面概述中国大陆银行业之发展史,并呈现大陆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等所分食的大饼版图,再透过对银行业现状的分析,点出整个中国大陆地区金融业所面临的基础问题,最后再寻求于法制面上探讨几个关键的可能性。
  1949年以降,大陆地区开始实行社会主义高度计画经济政策,其迄今共可分为三个时期 :
  1. 社会主义高度计画经济(1949~1977):
  整个大陆的银行业演进过程,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地位与功能的发展过程加以观察。194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大陆地区计划经济体制下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与金融监理机构,肩负着中央银行与唯一主要商业银行两种身分,因而这个时期也被统称为「大一统时期」 。
  在此时期中,由于政府为管理国民经济的主体,企业乃是由国家透过指令性计画,受国家之指挥经营,达成国家的经济目标。在此体制下,经济调节与控制透过行政管理,排斥一切市场机制,因此财政部乃成为动员与分配资金之主渠道,银行本身对于资金运用与调配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大一统时期中,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发行货币、金融监理等一般国家中央银行的业务外,亦同时办理信用贷款、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总括来说,此时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功能有三 :
  (1) 发行人民币:
  当时中国共产党为解决通货膨胀问题,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法定货币,因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肩负发行法币与回收金圆券的双重功能。
  (2) 建立全国金融体系:
  在银行国有化政策下,中国人民银行兼并了国民政府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合作金库及其它省县银行,统合了全国的金融体系。
  (3) 统一外汇管理:
  当时共产党政府为了管理外汇,责成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外汇交易,并关闭外商银行,阻绝大陆境内外币流通管道。
  1953年起,北京政府开始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大陆地区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管道,所有信贷收支与现金收支均由财政部统筹分配,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执行,实施所谓「统存统贷、统收统支、统调统配」。在此架构下,资金运用受到计划限制不能互相融通,资金流动性差,运用效率不良 。整体而言,此时金融市场完全封闭,中国人民银行几可称为「财政部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现金出纳单位」 ,因而其独立运作机制与功能遭到严重的扭曲。
  2.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77~1994)
  虽着经济改革的脚步,大陆地区的商业活动越趋复苏,同时对于金融体系自由化、专业化的需求也日渐殷切。由于开放后的商品经济体制重视货币流通与信用,同时资金供应、信息传递也趋于多元化,再加上企业与个人于存放款的需求增加,导致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与社会生产专业化及对外开放的商业现状格格不入。在此背景因素下,于1979~1984年间,大陆地区成立了四家专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办理农村金融、国外金融、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工商业金融业务等 。此外,为因应国内保险业务的激增,于1983年九月将中国人民银行之相关保险业务划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除此之外,在第一时期被停止业务的外商银行,北京当局于此时期亦配合改革的进程,逐渐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于北京、上海与各经济特区设立非营利的代表办事机构,并相继允许于其它内陆城市,如沈阳、成都、等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在此变格之架构下,大陆地区金融体系逐渐产生几项重大转变:
  (1) 中国人民银行之中央银行化:
  如前所述,中国人民银行几为财政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现金出纳单位。为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与总体经济运作的失调,于1979年二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指示各分行逐渐放宽信贷、利息、结算等金融工具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并提升资金运用的效率,使得大陆金融市场的运作由计划经济的政策导向逐步朝向市场经济的利润导向,并于1983年由国务院指示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权,放弃工商信贷与储蓄之业务,仅保留政策性贷款,并负责研拟与制定金融宏观政策,使得中国人民银行逐步走向现代中央银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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