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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两岸金融法制政策之发展近况与比较

  所谓控股公司乃系以控制他公司为成立目的之公司,其任务主要为股份之持有与管理指挥。以控股公司模式金融业之跨业经营,个别金融业间乃系以控股公司为联系,建立间接关系以控股公司模式进行跨业经营,因个别业种间之组织区隔严谨,至其经营成本或转换成本较前开三种类型相对较高,惟各该金融业别间之风险独立程度亦为其中最佳者。是故,苟就控制风险蔓延角度以观,则自以控股公司为较佳组织型态;然若重于追求综合经营之综效,势非必采此种类型。综观国际趋势,采此类型规范之国家,多系原法令不许金融行业直接经营或拥有他金融行业之立法例国家,其中又以美国为典型。
  承前所述,金融跨业已然成为国际金融发展大势所趋,然以其发展背景与管制政策之不同,金融跨业亦得藉不同型态达成。以欧陆为例,向以综合银行为胜行之银行体制,故金融管制政策上并无应否许与金融跨业经营之论,此为一例;另英国大型银行则偏好以同一集团中不同子公司经营不同金融事业为模式,此其二;另美、日等国则因其特殊发展背景,是以长久以来金融业乃采分业限制经营,至近几年来之金融法制改革,方开放以金融控股公司开放跨业经营。申言之,金融跨业经营型态可概分为综合银行、母子公司、相互投资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
  晚近各国金融法制改革多采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架构金融跨业经营之型态,台湾为开放金融跨业经营,于去年甫通过之金融法制改革亦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放金融业跨业经营。是以,下文拟列举金融集团采金融控股公司方式进行金融跨业经营,其可能产生之优缺点。
  金融业采控股公司方式进行跨业经营,主要可获致下述利益:
  一般论者皆认为客户资源共享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言相当大之优点,透过子公司间客户资料之共享,将有祝建立完整之客户属性数据库,对日后销售集团产品时将疼提供许多潜在客户群,进行金融商品之交叉销售。
  所谓作业平台之整合可分为前段及后段之整合。藉由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机构间后段作业平台,包括IT系统上之整合,及前台销售窗口,形成单一作业平台及单一服务窗口,除可使作业流程整合,提供完整服务外,于成本节省上亦将有所助益。
  透过金融控股公司之组织架构进行金融跨业经营,相较过去银行内设信用部进行他金融业务,或以转投资方式达跨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个金融机构间皆为独立子公司,在管理各方面较有弹性,且可能却计算各子公司事业盈亏,并针对不同属性之企业建立不同奖惩制度与企业文化。
  金融控股公司藉子公司全面跨业经营金融相关业务,其转投资范围相形扩大,不受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一四六条之限制。
  且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整体资源分配考量,对未能获利或获利较差之子公司,可进行出售或资产处分,以集中集团资源于获利较高子公司。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四十九条规定凡金融控股公司所持有股权占百分之九十支子公司有连结税制之适用,亦即得以金融控股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盈亏可先互抵,有效降低集团税赋负担。
  金融机构间彼此以兄弟公司架构金融集团,可有效阻断部分营运风险。如银行转投资设立证券、信托等公司,当子公司发生营运上困难时,可能对银行净值产生影响,甚或波及存款户利益。然如透过金融控股公司架构进行,则可阻断此类风险之扩散。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除资源共享、降低成本、藉由金控公司整合集团事业,以提供客户完整服务实为金控公司最主要目的。是以,金融控股公司所架构之金融集团所涵盖事业种类越多,在业务多元化发展下,更可达跨业之综效。以消费金融言,结合证券、一般存贷款、保险之单一资产管理帐户将为消费金融之主要发展趋势。
  前已论述以金融控股公司达跨业经营之优点,然此型态之跨业经营非无任何缺点,举例言之,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架构金融集团跨业经营仍可能产生下述缺点,例如:子公司设立将增加商业登记、设立等费用,增加整体成本;防火墙设计若失之过严,将影响综效之发挥;且各子公司间于初期信息系统整合上势必投入极高成本;人事财务之规划将相形困难,且子公司与集团兼企业文化之调整与冲击亦为一大挑战。
  另依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规定,控股公司有协助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回复正常营运之救援义务,故一旦上述公司发生营运困难,金融控股公司需运用集团资源协助恢复正常营运,此亦可能造成金融集团整体营运风险。
  金融机构在整体经济活动运作中,向扮演资金供需桥梁之角色,藉资金之中介服务以创造利润,属高度运用财务杠杆之产业,是以其经营成被,常攸关整体经济之发展及存款大众之权益。鉴其举足轻重之地位,早期基于金融稳定之考量,政府对金融业向采严格之管制措施,然政府管制之目的虽在于维持金融稳定,然层层管制之限制,遂不免造成银行经营无法发挥其应有效率,是以,过于强调金融稳定需以效率之丧减为其代价 。尤随近年来国际及国内经济环境之变化,各项管制措施更牵至金融业无法随时代变革因应。鉴此,政府遂大力推动金融自由化政策,冀能藉提高金融业者经营自主性及经营效力,以促进金融业之竞争。
  兹将该阶段金融自由化之管制开放简述如下:
  过去台湾银行业设有相当严苛之设立限制,政府对银行采严格之管制及特许主义,此一限制即至民国七十八年七月银行法修正公布实施后,方开放允许新银行之设立,并于七十九年四月财政部公告「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开始受理新银行之设立申请,财政部并于八十年六月方陆续核准十六家新商业银行设立,台湾地区银行业长期来之寡占方有所突破。
  台湾银行业乃采专业分工制度,对银行业务之限制甚严,此主因银行在金融体系上扮演资金中间者之角色,其经营之稳定性对于整体金融市场之安定有莫大影响,故传统上银行之业务受到严格之规范,银行原则上不得如同其它企业得自由选择其所经营之各项业务,其所从事之业务必须与其资金中介者之角色密切相关,观诸各国银行法对于银行得从事业务之种类均有相当规范 。台湾过去对银行兼营他金融业务亦有严格之限制。后随银行法第二十八条之修正,原则上,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得透过设立信托部经营证券业务。然实务执行上,依证期会依证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颁定之「证券商设立标准」第十四条之规定,证期会对兼营证券业务则设有限制而不允许同时兼营经济、自营及承销三种业务,银行透过信托部办理证券业务之范围受到限制 。
  然金融环境变迁,为促进银行体制综合化、银行业务现代化、加强主管机关对问题银行之处理权限及充实金融机构之管理,银行法于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其中并修正银行法第二十八条为;商业银行经营信托及证券业务,其营运会计必须独立。是故,现在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已不再透过信托部,得径设证券部直接经营
  承前所述,台湾于民国八十年代开始金融管制政策改革,开放新银行申设,掀起国内商业银行设立之风潮,为国内金融业发展带来一番不同景象,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十年后的今日,热闹的百家争鸣随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过并正式生效而再起,国内金融业界再度进入战国时代,除关系生死之战,也势将决定未来十年台湾的金融版图如何重划。
  近几年随政府陆续放宽金融管制后,新银行、票券公司纷纷设立,整体金融行业环境从原本寡占局面,逐步演进成近乎完全竞争之市场。以银行业为例,伴随新银行不断成立,但整体放款业务不见同步成长下,银行业遂出现过渡竞争状况,且银行为争夺有限资源下,授信品质快速滑落,逾放比亦节节升高,银行业不论ROE(Return on equity)或ROA(Return on assets)均成大幅下滑 。随台湾金融问题日渐丛生,金融机构体质日益恶化,台湾政府亦意识金融基础法制之重要性,并宣示今年为台湾金融改革元年,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其目的在于兼顾金融业务之自由化与金融市场之安定性,以提升我金融机构之国际竞争力,并且防止金融弊案阻碍经济发展 。并于近两年陆续完成金融机构合并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之修正与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亦在此背景下完成立法,以为金融整合开启大门,促使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发展,为国内过度竞争之金融业提供整并之契机。
  伸言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过可促进金融版图之重整与分配,为金融业带来下述潜在利益:金融业可透过跨业经营有效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充分发挥范畴经济;金融产品多样化可分散金融业之经营风险,降低景气变化对金融业之冲击;对客户提供一站购足(one-stop shopping)之金融服务以降低金融交易之成本。基于金融业本质上即系一处理、利用信息之产业,随信息科技之发展与进步适足以使此种资源之在分配与重整之「范畴经济」效益发挥极致,同时,网络金融之发展更可简易达成一站购足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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