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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两岸金融法制政策之发展近况与比较

谈两岸金融法制政策之发展近况与比较


林育廷 林靖扬


【全文】
  2002年台湾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律学生学术交流活动第五场论文发表会
  题目:谈两岸金融法制政策之发展近况与比较
  共同发表人: 林育廷(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班民商法组二年级)
     林靖扬(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班民商组二年级)
  台湾自从十年前进行金融改革开放新银行设立后,十年间一时百家争鸣,各种金融业纷纷设立,形成蓬勃发展完全竞争的市场活泼气氛。然而,在银行业过度竞争的同时,造成各银行盈余下降、金融商品价格恶性竞争、服务品质受价格竞争影响无法提升、竞争放款业务致逾放比、坏帐比均大幅增加等负面效果。为求提升台湾金融业之竞争力,并重整混乱之金融版图,去年六月台湾乃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日本立法例,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打破多年来金融业分业经营限制之格局,冀求为台湾金融业开创新局。同时,为求因应电子化时代的来临,台湾在实行多年的电子银行实务基础下,针对网络金融的新兴大饼所衍生的电子商务问题,展开一连串有关电子签章、网络银行等规范工作,以求在开放虚拟网络空间使各金融业尽情享受网络无远弗届、低成本、高穿透性的利基开拓业务之余,亦能兼顾消费者的利益与网络交易的公平性以求防弊。
  中国大陆于1949年实施社会主义之后,金融业一直在中国人民银行身兼金融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唯一主要金融业者等大一统局面下度过三十个年头。在改革开放的呼声中,中国人民银行逐渐成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并发展出国营专业银行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原本之金融业者地位。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布后,中国大陆金融业体制迈向新的法制化阶段,除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脱离财政部帐房地位成为民符其实的的中央银行,同时开放股份有限公司制商业银行之设立,并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架构下逐步于定点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之设立,向市场机制的自由化靠拢。
  海峡两岸不同的金融发展背景,却因为加入WTO而面临相同的问题:如何在维持本身金融市场稳定、减低冲击的前提下将市场进一步开放以符合WTO规范,并有效提升本国金融产业之竞争力,避免本国金融业在加入WTO的同时无法与世界金融资本竞争而应声倒地。
  近几年来,随信息科技之发展,金融商品结合信息科技之运用,致金融商品的多元化与运用快速发展,同时金融业别间之业务区隔及差异亦日趋模糊。在金融商品不断创新及计算机科技快速发展之近代,金融商品及金融机构之区分日渐困难,例如过去认为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ing)与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ing)之业务不论于本质或经营方式均大不相同,然而近年来两者之间操作工具与经营策略相互重叠之情形越来越多,使得传统之分类受到相当冲击 。
  金融业间透过跨业与组织整合亦朝向大型集团化,例如美国花旗集团的整合、日本大型银行间之整并。另则国际间金融机构互动频繁亦更紧密结合,然于此同时金融机构间之竞争亦不限区域性,而逐步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申言之,近几年来金融体系之发展乃朝向多元化、全球化与大型化发展。
  金融整合包含两大方向─金融商品整合与金融通路整合。其中,金融通路整合又包含整合型金融帐户及整合型金融行销通路。金融商品之整合涉及金融商品的设计与开发,及相关主管机关之许可与市场接受度,为金融整合中较复杂之处。金融通路整合有两个方向,一是整合型金融帐户。将不同的金融商品整合在一个帐户,消费者可以开立一个帐户后,就可以具备未来购买不同金融商品的基础,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因此,整合型金融帐户也可以说是「一个帐户,多次购足」。 二是整合型金融行销通路。透过集团之专业行销单位,整合运用分布在集团各子公司原有的客户名单,贩售集团所有的金融商品。
  事实上,整合型金融帐户与整合型金融行销在国内都已经有雏形的发展。整合型金融帐户在国内金融市场中首推华信银行与金华信银率先推出的MMA帐户,结合了买卖股票的支存,贷款等功能,让客户所有与银行往来的信息,在一个帐户内可以一目了然,并省却客户必须开立不同帐户繁琐的程序、时间以及成本。另,共同基金公司所推出的基金转换服务,也可说是具有单一帐户多次购足的架构。个人单一帐户的设立,是发展金融通路过程中相当重要的基础建设。透过银行体系提供的扣款功能,使银行具备成为资产管理集团中金流中心的先天优势与条件 。
  分业经营之传统金融分工体系乃主由美国建立于一九三0年代于Glass-Stegal Act中所确立银行、证券分离之限制发韧,此乃肇因于一九二0年代,美国银行与企业之间之交叉持股,以及银行大量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导致不良债权遽增,银行体系之不健全而促使美国经济大萧条的经济体系崩溃,是以,其后对于金融体系之规范主要皆着眼于对银行业务之管制,并进而影响其它国家对金融业采行分业经营之限制。是故,传统上金融机构依其在市场中所扮演之功能区隔为直接金融机构、间接金融机构,且在依其业种,区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业及票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等,所提供金融商品各易,且亦各有其管制架构。同时早期各国区隔之金融管制更为业者提供易于获利的业务区隔环境,且客户信息取得不易,分散风险亦不易,此种业种区隔之市场多年来亦相安无事 。
  然自一九七0年代,全球兴起一波金融自由化之浪潮,在过去三十年间,各国纷纷对其国内金融体系进行松绑,同时因应金融管制政策之放宽,各国亦进行大规模金融法制改革。此乃因1970年代以降,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证券化已成世界性之潮流。个人理财方式之改变极大,企业透过银行筹资之依赖程度日低,直接金融的快速发展似有渐取代间接金融之趋势,使得银行传统之存放款业务受冲击。且另方面,金融商品与服务的推陈出新,亦使金融机构间之界线更为模糊。同时信息科技的进步、强化金融管理与顾客满意为导向的影响下,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之客观环境更起重大变化,金融机构经营业务面临之不确定性及风险亦大为增加,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之个别金融机构间之竞争程度日益激烈,为追求合理利润,并维持永续经营目标,各金融业务之差异性日益所小,逐步走向同质化的趋势。是此,过去业种区隔的金融管制措施亦同样受到冲击与挑战 。金融跨业经营乃成金融产业晚进之发展趋势,为塑造金融产业得以跨业经营之法制环境,过去传统金融分业经营之法制规范分业经营之限制遂显不合时宜,亟待修正。是以,为因应金融市场变化之情势,各国纷纷重新针对传统之管制方式加以检讨,提出改进之道。例如英国早于1986年就已经进行金融大改革(Big Bang);日本自1996年来亦不断地进行金融改革,美国国会经过长久的讨论,融合美国财政部、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国会之意见,亦于1999年11月间通过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提升美国金融业竞争力,并进行全面的金融改革。
  所谓「综合银行」,可将其定义为其可提供涵盖存、放款、金融工具或外汇之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新型债券之承销、经纪、投资管理及保险 。综合银行乃最具多功能业务型态之银行,除可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并可兼营资本市场之业务。由于其可广泛提供多样化之服务,具一站式购物之性质,就消费者言,具金融服务及消费使用上极大之便利性,为最开放之银行经营模式,以德国为此类型之着例。
  以控制从属公司方式进行跨业经营,金融行业可各保有其独立之法律上组织,且其管理、资本及其它资源亦相互分离,而系经一公司以转投资或订立契约之方式,达控制他公司并经营他种金融行业之目的 。较诸上开金融行业自行办理他种金融业务之综合银行体制,就经营效率及成本减省言,虽固有不及。惟其组织各自独立,自负经营成败之责,母公司对子公司之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属有限责任,可较有效率避免风险之全面性蔓延,经营安全性及防火墙设计较佳 。
  英国之子银行模式即为上述类型之代表,银行及其直接投资之子公司,共同提供银行、证券及保险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此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三大差异。其一为银行本身为最后母公司,非隶属于某控股公司;其二,银行可经营业务范围在两种不同体制下,其范围有所不同;三、限制或阻止集团内成员相互间关系交易规范侧重不同,美国重视资金防火墙之建立,英国则侧重信息防火墙 。
  前开控制从属关系之投资系属单向,亦即仅母公司取得子公司之股份或相关事务之控制权,子公司对母公司不具控制力或影响力。其关系属上下从属之关系。然相互投资公司乃系平行之结合,亦即,金融行业间界相互持有他方股份之方式达相互控制之目的。苟一金融集团,采相互投资公司之模式而兼有银行、证券、与保险者,则藉两两相互投资方式,达投资之连锁 。是故,以相互投资公司进行金融业务之跨业整合,结合成员间因相互持股,彼此皆得于他方之经营、人事与财务上发生影响,不致有一方强势控制他方,而他方仅听命行事之情事。此际,一方为求自身利益而基于控制关系吸收受控制他方利益之情事发生率即低。盖双方乃相互控制,于其出资限度内互负他方经营成败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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