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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重组的法律思考

  二、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争论述评——方案的失败或者法律的失败
  对于上述郑百文重组方案,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争论。肯定重组的意见认为,郑百文重组方案“实质是参与人之间的和解,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债务抵销、股权让与和股权质押都是整个和解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透过债务和解的全局,可以清晰地看到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只有相互让步才能自救,每个参与者必须用自己的让步去换取其他参与者的让步,一旦全体参与者都作出让步,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整个方案与其说是分别存在的契约,不如说是以债务和解为核心的一组相互依赖的契约关系。如果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得到全面落实,每一个参与人的处境都将得到实质改善,没有谁的处境会比交易之前更差,全部风险和损失都是在参与人之间自行化解,而不是扩散到参与人之外或者转移给社会。我们认为,法律解释的作用之一就是为那些有效利用社会财富的交易化解法律障碍,而不是拘泥于条文的文义而听任正当交易受阻” 。[1]
  “在市场化大势已定的今天,对待郑百文这个市场制度扭曲的产物,是退回去用非市场化的办法处置,还是进一步在市场化的轨道上寻求出路?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在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人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尊重郑百文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妥协和选择?诚如有法律专家在讨论中所指出的:郑百文是否申请破产,首先应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选择,而决不应是外部力量强加给当事人的安排” 。[2]
  反对重组的意见则认为,“郑百文重组成功会产生一个最大的输家,那就是中国证券市场!郑百文这样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都能重组,中国证券市场就没有不能重组的公司;ST郑百文这样的股票如果不退出证券市场,就没有能够退出证券市场的股票。这样,我们的证券市场将永远改变不了投机之风,狂炒垃圾股的行为将会愈演愈烈,树立成熟的投资理念只能流于空谈” 。[3]
  “如果该方案最终得到有关机构(比如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的认可,以默示原则将‘沉默的大多数’(而不是已经提出异议的那不到30位股东)的股份直接过户,这将使得凭借多数决议制订的公司章程条款侵害在法律上应该也只能由本人处分的财产权利这一事件,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方案所涉范围并不止于收购方、郑百文及其股东、债权人,它将因为抵触私权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却又大行其道,从而将其负面影响“转移”给整个社会。是的,如果方案落实,概念加身,股票上涨,方案的直接相关者们‘没有谁的处境会比交易之前更差’,但整个市场体系本身,却将从此蒙上一道阴影——你不表示异议就剥夺你的产权的阴影。产权价值为负,剥夺是为了你好,这些客观情事,在“法理”上能成为剥夺产权本身的理由么?诚然,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解释应促进有效利用社会财富的交易,但交易的目的在于增加财富,如果这所谓的解释戳向对社会财富的产权本身的安全性,促进交易所为何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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