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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坛


【全文】
  北大第八届知识产权论坛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教授):论坛是比较自由的,每个人发表意见都代表个人,并不代表单位。今天的论坛是刑法界和知识产权界的第一次联合。本次论坛由郑胜利、韦之副教授,曲三强副教授共同主持。
  下面开始自由发言。
  韦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界对刑法保护研究不是很充分,可否请刑法界学者简介一下97新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赵国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在专门有一节知识产权罪,放在经济秩序罪里。两周前开了全国软件工作会议,提到了“跨越式发展”,因此软件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其实就是盗版软件的刑法规制问题。217、21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复制品罪。但现实中,软件盗版率90%以上,而绝大多数盗版者仅受到了民事或者行政处分。刑法规制只有一件, 99年发生在杭州,不知有没有其他案子。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我知道一个案件,是当事人印刷软件说明书、包装,加上盗版光盘,不过最后不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论,而是以侵犯商标罪,判了8个月刑期。
  赵国玲:现有著作权条文被架空,为何现象如此严重,打击如此不力,有司法成本、执法水平、公民观念、企业自我保护观念、市场管理问题。我主要谈现行法律不足,主要关于软件著作权。
  1.立法指导思想有误,主要在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处理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个人权益和经济秩序。我国倾向于保护公利益即经济秩序,立法实践很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
  如: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非特别法中;将其纳入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罪;定罪标准是违法所得而非销售所得和损失。这实质上偏离了知识产权作为私有权利的属性,很难有效保护。而美国有关法律是侧重保护私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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