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2、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法律地位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所谓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其实就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社会角色定位问题。即是说,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应当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问题。我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社会角色定位。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同样应当以此作为其角色定位的依据。
  在调研中,有人提出“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应当既是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又是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将二者放在同等地位,也就是所谓的“双维护”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与《工会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法律地位的一个认识误区。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它应当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的职责。因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这是由工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了的,是不能改变的。
  3、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程序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对组建工会的法律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工会法》第13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中国工会章程》第15条规定:“成立或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些规定表明,组建工会的法定程序要件有二:一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是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两个要件也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时所必须遵守的。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程序问题上存在两个方面的认识误区:其一,认为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应当先征求企业老板的意见,求得他们同意,有些甚至认为可以委托企业老板自行组建工会。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工会法》,组建工会是职工的权利,而非企业老板的权利,老板是否同意不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程序要件。不论老板是否同意,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都有权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那种因为企业老板不同意建立工会就不在该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法的。而那种认为可以委托企业老板自行建立工会的观点,则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委托老板建立工会,实际上是对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权利的非法剥夺。其二,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人选问题上,认为可以由企业老板或者其配偶、子女或者合伙人担任。我们认为这种认识也是违反《工会法》的规定的,因为它与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主席应当自始至终地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而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及其配偶、子女或者合伙人,在本质上与企业职工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他们不可能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特别是在与职工利益发生冲突时,更不可能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老板、合伙人属于资产所有者,而不能划入企业劳动者的范畴,不具备会员资格;而企业老板的配偶和子女,一般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于二老板的地位,他们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同样不具备会员资格。而作为工会主席,首先必须是工会会员,这是最基本的条件。此外,还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才能产生。未经过选举而担任工会主席,是不合法的主席。即使企业老板或者其配偶、子女和合伙人是经过选举而担任其所在企业的工会主席,那也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首先不具备会员资格,将一个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人选举为工会主席,这种选举程序本身就是非法的,其结果当然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们认为,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之后,应当依法从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工会主席,而不应由企业老板或者其配偶、子女和合伙人担任工会主席。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工会的性质,才能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