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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1、 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性质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会的性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性质同样如此。
  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性质缺乏正确的理解,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实践中,存在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性质认识上的误区,具体表现有二:其一,认为为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强制性地要求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全部入会,而不管该职工是否自愿;其二,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认为企业是他自己的企业,他有权不准职工在他的企业内建立工会组织,有些甚至对要求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加以打击报复。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上述规定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首先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所谓自愿结合,就是说,工会的组建应以职工自愿为原则,而不应强迫职工组建或参加工会。对此,《中国工会章程》第2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在实践中,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建立工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上级工会帮助建立工会之后,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据《工会法》第3条的规定,参加工会组织。在我国现阶段,企业职工自行组建工会的意识比较淡薄,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不知道依法行使组建工会的权利,往往不会自行组建工会,即使在上级工会帮助其组建工会之后,不少职工还不愿意参加到工会组织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职工是否参加工会,不能采取强制性入会的方法,而只能采取劝说和引导的方法,促使其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其次,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这种群众组织具有社团性质,是职工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结社权的具体表现。这种权利表现在《工会法》中,就是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禁止、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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