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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依据之四:《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设专章在第11章专门规定了工会问题,对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在新建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多数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范畴。因此,这些法律关于工会问题的规定也是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对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缺乏了解,特别是对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以及组建程序等问题,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阻碍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发展。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对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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