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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

  (一)金融措施
  中小企业由于实力小、资信差,间接融资方面举步维艰,且饱经手续繁琐、成本高昂之苦。以乡镇企业为例,尽管其吸收1.3亿劳力就业,创造1.7万亿元增加值,但每年所获商业信贷数仅占总数的7%-8%。而根据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严格条件,令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叹为观止。由此,设置中小企业金融促进措施是行之有效做法,主要包括融资政策和信用补充政策两方面。
   一方面为弥补商业信贷之足,应设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紧急情况、资金周转等提供稳定低息贷款;应协助建立中
  小企业金融互相协会,开展中小企业金融互助活动;拓宽中小企业国内直接融资渠道,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寻求直接融资,如进入香港二板市场等;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筹资政策。
  另一方面为填补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信贷问题上的鸿沟,应制定信用补充政策,主要是成立中小企业贷款联合担保机构。该机构可以由中小企业组建联合担保共同体,实行股份制,按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各国的信用补充政策对于解决担保能力差的中小企业贷款问题均发挥出独特功效,日本有1/3的中小企业利用了该政策。
   (二)税收措施
   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较为直接有力之手段,也是各国惯用手法。如美国政
  府1981年颁布《经济复兴税法》,将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又如日本1999年度税制改革,大企业适用30%的法人税税率,而所得800万日元以下中小企业适用22%税率。事实上我国现行税法也有许多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产起免征所得税2年;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等。但是现行税法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存在许多不足:1、优惠覆盖面窄,表现在税种方面是局限于所得税,而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方面几乎无规定;2、适用优惠条件过份严厉,致使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适用;3、优惠标准低;4、内外资中小企业差别待遇,使内资中小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环境。所以,中小企业促进法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改善目前中小企业处境将作出积极贡献。当然,税收优惠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税法的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只能作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于新办中小企业,可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特殊产业减免年限可适当延长;2、对不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不同政策。对可能成长为大企业的中小企业,则加速其成长;对于适合小规模运行的企业,则为其提供继续存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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