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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

  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
   四、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之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既是该法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因此,确立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原则,无疑是其他立法工作开展之先导。
  1、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原则。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立法已逾几十载,在不断的实践检验中获取丰富之立法经验和一套严密、可行之促进措施,合理、适当移植也是落后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各国中小企业法律均蕴含各国迥异国情,盲目照搬将因不适合我国实际而致适得其反之效果。故此移植他国中小企业立法须立足本国国情,分析、判断、扬弃、消化诸手段相结合,以达“中西合壁”之效。
  2、配合及交互反应原则。对中小企业之辅助将是一项系统工程。辅助措施方面涉及金融、税收、管理、诊断、培训等多种领域,辅助主体方面也涉及许多部门及同一部门不同级别,并包括广大的社会中介组织等。为加强各主体之间密切分工合作和避免辅助资源之无谓浪费,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对各要素加以定位并协调好各要素之间关系,以营造一个高效和谐之辅助系统。
  3、经济效益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中小企业促进法所求之最终价值目标。故此,中小企业促进措施之设置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调动中小企业经营积极性,以使之在不背离社会效益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协助而非包办原则。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目的在于弥补中小企业经营与竞争之劣势,设置促进措施是协助其发展而非包办其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得依靠自身努力。
   五、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措施之设置
  设置中小企业促进措施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小企业促进法目 标和宗旨的基本手段。促进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金融、税收、经营指导、创新辅助、信息支持、现代化与国际化协助等,但主要有金融和税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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