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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


liuzhiyun


【全文】
    关于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几点思考
   刘志云 李凯
  〔概 要〕1999年4月8日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小组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中小企业法理论缺乏关注,导致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几近空白。本文试图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经验,就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立足点、必要性、中小企业范围之界定、中小企业主管机关之定位、促进措施之设置等作出详细探讨,以求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促进法 促进措施
  
  一、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立足点和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平等性是立法的立足点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市场经济之正常、自由秩序才得以维持,其公开、公正、公平之本质特征才得以体现。民商法作为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市场独执牛耳的大法,对市场主体之平等地位严加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往来均须遵守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然而自19世纪末以来,作为自由竞争之必然结果即大企业纷纷涌现,打破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均衡,从而为大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幌子下为牟取超平均利润而滥用规模优势创造时机。这时,民商法所能给予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之平等性陷入流于形式的危险。由此,国家不惜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表现在西方各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纷纷出台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实践中取得卓有成效之实绩。但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对弱势方之保护只能从消极面入手,对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本身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中小企业竞争之劣势的消除却无能为力。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决定国家不能任凭之自生自灭,而应以积极姿态对其扶持,表现在二战后日美等国颁布一系列中小企业法,从各方面赋予中小企业特殊政策,以营造良好宏观环境支持其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这种“抑强扶弱”的方式造成法律上表面的“不平等”才能最终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真正的公平竞争。虽然我国在市场经济大路上蹒跚学步仅几年,但是经济垄断初露端倪,行政垄断泛滥成灾,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在我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待完善的现状下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平等性更具独特意义。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直至推动国民经济进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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