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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及其世界影响

  目前实行普通法院审查制度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虽略有差别,但基本相似,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根据这些国家所奉行的分权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的,议会和行政颁发的法律、法令无需事先咨询司法部门的意见。只有美国有少数州是例外,即州立法机关在通过法律之前,得征询最高法院对该法案是否违宪的意见。在大部分国家,在法律、法令颁布后,哪怕已引起不良后果,如果没有遇到具体诉讼案件,法院也不能主动去对它进行审查,也不能以假设的事实为根据,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审查。这就是所谓“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只有在初审或上诉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就某项法律、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法院才能在具体判决中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违宪性问题作出判决。但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诉讼当事人。这就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说的,最高法院只是“不执行”或“拒绝执行”那条法律、法令,并没有“撤消”、“废除”那条法律、法令。但是,由于美国等国家是实行判例法的,一经高等法院裁定“违宪”,下级法院就不能再加以援用,实际上也就等于废止了。
  2.宪法法院审查制度
  同美国等国不同,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二十余个国家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它们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根据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的职能,一是审理“国家与省的法律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同宪法相抵触的案件”,即行使所谓“违宪案件司法审查权”;二是审理“国家各机关之间,国家与各省间以及各省互相之间权限的争执与疑难案件”,即行使所谓“权限争执案件裁决权”;三是审理“根据宪法规范对共和国总统和各部长所提出的控告案件”,即行使所谓“弹劾审判权”。联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比较广泛,除意大利宪法法院所拥有的权力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案件,以及确定某政党或某政党的一个独立组成部门是否违宪的权力。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充当总统的法律顾问。尽管各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略有不同,但“司法审查权”却是各国宪法法院的共同的主要职权。
  目前,西方国家宪法法院的组成,其法官的人选、产生程序、任期,各国都不相同。根据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是由总统任命五人,议会在联席会议上任命五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任命五人,共十五人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连选连任。联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自在政府官员、律师、高校法律教授及其他人员中选任八人,共十六人组成。其中,各有五人为终身法官,其余的法官则任期八年,连选可以连任。可见,各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人选,产生的形式是有差别的,但严格的资格限制是共同的要求。
  宪法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形式比较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抽象的原则审查”,或叫“预防性审查”。它是由宪法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原则审查,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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