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及其世界影响

  (1) 美国的司法至上原则
   与英国宪法惯例所确立的议会至上原则不同,美国所确立的是司法至上原则。美国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国会立法因违反宪法而无效。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中宣布联邦国会立法违宪的裁决,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法院取得了违宪审查权,司法至上这一原则也随之确立。虽然最高法院利用违宪审查权干预立法和行政活动的积极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美国法律原则的过程中一直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亚伯拉罕·林肯就说过:“事关全体人民的重要的政府决策不可变地是由最高法院所确定的。”美国一些学者甚至称最高法院所行使的是“堪与国王匹敌的职权”。
  (2) 美国的司法至上原则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美国不承认议会至上的原则,而奉行司法至上原则,因此美国并不排除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司法监督,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从司法机关审查议会立法这一意义上来说,在英国是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包括两种具体的制度,一是法院对国会的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即违宪审查制度,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可称之为司法复审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我们将分别加以论述。
  2.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1)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裁决国会在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有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务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规定,违反了宪法3条关于最高法院对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该司法条例违宪,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先例,正式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到1997年11月底,联邦最高法院先后一共宣布151项法律无效, 牢固地捍卫了联邦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一切权利都置于宪法的权威之下,以宪法的名义肯定或否定其它的一切法律命令或行为 。宪法至上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司法制度的忠实保障和有力捍卫,实现了宪法的司法化,“最高法院成为连续召开的制宪会议”。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确立之后,最高法院干预立法活动的积极性是不断变化的。在美国总统软弱无能,而且与国会的多数派的关系不协调时,如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哈定与柯立芝总统执政时,最高法院就奉行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积极干预立法;反之,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的罗斯福执政时期,法院便由能动主义转向克制主义。直到五十年代初期起,共和党人艾森豪威尔连任两届总统的大部分时间里,国会的多数派均为民主党人,而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沃伦又具有很高的威信,善于迎合时代的要求,又使得最高法院转向了能动主义。在1954年“布郎诉托皮卡教育局”一案中,推翻了该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之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原则,认为这一原则违反了宪法14条修正案中“任何人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权利的规定,从法律上宣布了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可见,美国最高法院有时奉行克制主义,有时奉行能动主义,但其违宪审查权始终制约着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对美国的政治产生着很大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