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及其世界影响

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及其世界影响


旭旭


【全文】
   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及其世界影响
  一. 司法审查制度探源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西方法学家的解释,司法审查(Judical Review)也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法律的合宪性、对行政机构和官吏的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质疑和审查。司法审查制度是一项公法领域内的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依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与宪法条文相抵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不可以超出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一旦产生立法和行政违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布某项法律或某一行政行为无效。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实行于美国,战后则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许多西方法学家把司法审查视为实现宪法的保障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关“牵制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原则的体现。现在西方各国虽然大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但由于各国的宪政体制、历史文化以及法律传统不同,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依据以及具体的救济方式又不完全相同。
  西方法学家有时把司法审查亦称为违宪审查,但这两个概念在含义上是不尽相同的。违宪审查主要是就司法审查制度的前一方面内容而言,即主要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立法活动违宪,便宣布该立法行为无效的一种制度。违宪审查虽然仅是司法审查内容中的一部分,但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西方法学家所讲的司法审查,多是从违宪审查的角度去讲的。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我们在这里把司法审查作为一个大概念来理解,而把违宪审查作为一个小概念、作为司法审查具体内容中的一部分来理解。因此在以下的论述中,违宪审查制度仅仅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违宪审查作为司法审查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确立在西方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西方法学家所称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往往是就违宪审查制度而言的。
  (二)司法审查制度探源
  司法审查制度有着广阔而深厚的自然法理论思想基础和渊源,并和普通法优良的法治传统和注重司法判例的风格紧密相联。
  司法审查制度首先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怀抱中逐步成长的。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自然正义、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被描述成一种客观公正的不受任何限制、既无所不在又不证自明的自然理性和规律,具有永恒不变的正义性。人为法、实在法处于自然法之下,受理性的启示,是对自然法的发现。如果人为法违反了自然法,就是无效的。自然法观念经过斯多葛主义的普适化,为古罗马西塞罗所继承并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正式法尤其是制定法,一旦与真正的法律失去联系,就丧失了法的资格。” 这对现代意义的违宪法律作了可以说是最早的判断。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为它所在的那个时代所支持,万民法被赋予自然法的理性,被视为自然法的重新发现。通过万民法,自然法以一种实证的法律面目出现,获得了自己较为确定的内涵,成了实证法。中世纪教会法学家在研究这种实证的自然法中,对自然法进行了高级自然法和低级自然法之分,认为只有高级自然法才是不可以改变的。教会法被理所当然地被视为高级法的反映,并获得了有社团性质的教会政治体制的宪法的地位,教会成了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国。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论。英国思想家洛克在1690年发表的《政府论》的下篇中,集中阐发了自然法令、天赋人权和议会至上的合理性,为英国1688年的革命作理论上的辩解。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大体相当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但从其程序性意义而言,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要广泛得多。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包含实体性的含义,即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原则。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也有实体性含义,即法院判决必须符合实体性正义、普遍正义和理性正义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