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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广轻公司与TMT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中的法律适用和识别问题

  在本文交稿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9条并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所应载明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本案发生于信托法通过之后,应如何处理呢?笔者以为在我国冲突法对信托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之前,仍应根据前文的思路,将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识别为合同关系,再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注释: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210097,jinzhenbao@sina.com,此文原载于《法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评论)创刊号。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4期,页130-134。
  [2]王进:“商标恩怨十八载,法理了断”,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6月9日第17版。
  [3]香港也实行信托制度。参见张学仁:《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页169-175。但最高院的判决中并未提及其对本案的认定是以香港信托法为依据的。
  [4]王进:同注[2]引文。但杨振山教授的另一评论似乎有些欠妥。根据同一报道,他说“从法理上说法院判案有这样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判,无法律依据依习惯判,无习惯可以依法理判。”笔者以为,就本案而言,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通则》中一项明确的规定,最高院以此为依据,应该说也是依法律判,只不过其所依据的具体规定具有“法理”的性质而已。
  [5]王进:同注[2]引文。
  [6]在国际私法上把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称为“法域”。法域包括国家,也包括一个国家内部的特定区域,如美国的州,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以及象欧盟那样实行共同法律制度的国家联合体和其它一些单位。一个国家内部如有多个法域,可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参见余先予:《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页684。
  [7]发生于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被称为区际法律冲突。处理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相应地被称为区际私法,其基本制度与国际私法并无很大区别。
  [8]从广义上说,识别是处理涉及冲突法和不涉及冲突法的案件过程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9]这里的“域”,即指“法域”。
  [10]即所谓准据法。
  [11]当然,还有适用统一冲突法的情况,如各法域共同缔结或参加的统一冲突法公约的适用。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展开。
  [12]《民法通则》第8章的标题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它有关单行法中的冲突规范部分也都被冠以“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或类似的名称。这里的“外”,按我国的习惯,显然指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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