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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公布成文法的儒、法、道论争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
  新兴地主阶级法家人物一方面主张“修旧法”,废止体现旧贵族意志的秘密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制定顺乎时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管仲说:“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26)他们在“令顺民心”的掩饰下,打破井田制,“相地而衰征”,(27)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突破“亲亲”原则,倡导贤人政治,使出身卑贱的“匹夫”“可得而举”,有机会参与中家管理,执掌政权;废除秘密专横的法律制度,公布体现“事断于法”的成文法,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忠俭者,因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28)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创造能够和旧贵族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总之,新兴地主阶级力图通过改革,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渐普及并深入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节节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自然,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随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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