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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

论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


王峰\郑成果


【全文】
  论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
  王峰 郑成果
  关键词:申请执行期限 除斥期间 移送执行
  执行是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权利人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原因。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及时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自己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可能回成为法律的白条。由此可见,申请执行期限既有程序上的意义又关系到当事人实体利益的丧失与否,是民诉法中重要的诉讼期间,而民诉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有模糊与不尽周全之处。因此,对此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试对此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性质
  所谓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民诉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性质上讲,申请执行期限同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一样是民事诉讼(执行可理解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行为)期间的一种。民诉法规定期间,目的在于保障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物力,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使纠纷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促使申请人及时申请执行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加快经济流转,防止出现权利上的沉睡者。
  依据民事诉讼理论,申请执行期限属除斥期间范畴。①申请超过期限,发动不起执行程序,其已获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就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得以实现。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都是不变期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缩短或延长,也不存在中止、中断。但根据民诉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执行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至于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理由正当,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顺眼期间,但这并不是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中断,也不是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而是顺延,顺延并不是延长期限,而是把耽误的期间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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