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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问题探讨

 事实上,空运服务业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对外国服务及外国服务提供者“次国民待遇原则”而GATS虽然把国民待遇当作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但是否适用于各国空运服务部门,以及适用的条件和限制如何,都取决于各国谈判时作出的承诺。另外GATS本身存在许多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如政府采购与补贴的规定。而即使按照GATS本身对国民待遇的定义,也意味着在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其他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可采用相同或不同待遇,只要竞争条件相同,即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采用重效果不重形式的认定原则。但什么是相同竞争条件,既然没有相同形式的规定,就必然会带来不同的解释[10]。例如我国在13个城市允许外国银行开办外国金融机构,但只允许他们经营外币业务,这也符合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对外国金融业进入我国实行数量限制和待遇限制。我国的航空运输服务对外开放也可援引此例办理。[11]
  理论上已允许我国空运服务实行循序渐进国民待遇原则,而现实上也需要我国采取如此做法。因为虽然我国几十年来空运业取得较大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飞机维修、提供空中和地面服务以及计算机系统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差距。因此,空运业“次国民待遇”现象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不可能将我国与国民待遇条款不符规定统统加以修订,况且根据GATS原则,目前可以保留。
  我国现要解决的是将那些作出规定但又实际无效的“次国民待遇”取消,因为其既对大局无益,又易招来外商不满,引发别国报复。如中俄间货运市场,几乎被俄罗斯包机形式占领,本国航空企业对不定期航班优先经营的规定形同虚设,已经完全不起作用。又如服务收费的歧视性待遇,不合国际通行做法,应着手取消。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超国民待遇”方面,主要是对外商的税收优惠。这些特优惠是当年资金短缺,刺激外资进入的需要,而如今整个招商环境已变化,我国不再是资金短缺国家,外商投资也不着重于税收优惠而是中国稳步经济增长、市场规模巨大以及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等外在环境。所以“超国民待遇”已无存在合理性而应逐步取消,何况,其不仅有悖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也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不利于中资企业的成长。
  (3)逐步自由化的原则
  逐步自由化原则是个宽泛的整体性概念,充用利用最惠国豁免和循序渐进的国民待遇原则实际上只是其中的两个方面,只是鉴于两者重要性,才单独作出讨论。GATS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服务部门实现一步到位的自由化目标,相反它以“逐步自由化”为宗旨,自由化进程取决于各缔约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缔约方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序方面,授予它们可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的适当灵活性。同时GATS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相当多的保留和例外,特别是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这实质是给“逐步自由化”创造具体条件。另外一方面我国包括空运服务在内的服务业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大大低于美国和欧盟国家的60%以上水平,所以,竞争力处于劣势,势必只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对具体的服务业部门逐步对外开放。事实上我国《对外贸易法》也是这样规定,该法第22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的逐步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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