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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问题探讨

  目前GATS规范的国际空运服务只涉及包括飞机的维修和保养、空运服务的出售和营销以及计算机订座系统在内的极小部分,但GATS不会就此止步,相反,其目标是在推动整个国际空运服务贸易自由化,这正是对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真正压力所在。在原定GATS2000谈判中,许多空运大国提交了促使国际空运服务进一步自由化的建议报告。新西兰、智利、新加坡提议将涉及到客运和货运的航空运输各方面纳入谈判整体,包括地面服务准入、运输管理规定、单个和多个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码共享、对航空公司外国所有权的限制、运力、航线和8种航空自由权等;[8]澳大利亚认为应该采取“一揽子”方式,包括所有部门,以便为各方找到平衡点;欧盟希望所有成员方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就所有的部门达成程度更深、范围更广泛的“一揽子”承诺;美国也积极敦促其他成员方按照GATS空运服务附件的规定按期对附件的执行进行审查,同时考虑扩大其运用范围等[9]。总之,虽然各国提议的内容有差异,但希望GATS对空运服务扩大规范范围和加快自由化步伐的目标却一致。事实上在WTO秘书处向各成员发出非正式照会中所列新一轮空运谈判应予审议的参考内容也已把特许经营、辅助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通用航空服务以及包括航线及各种业务权力、运力、运价、航空公司指定在内的商业航空运输服务等列入。这意味着原不规范的包括“航权”和“与航权有关的各种服务”逐步纳入GATS规范的内容已是大势所趋势,对我国空运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将构成潜在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三、GATS框架下我国空运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策略
  如前所述,GATS规则给我国客运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主要不是既有协议,却是未来谈判前景如何。所以,真正对我国航空运输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时刻是在后面,也就是我国逐步减少对空运市场准入限制的时刻。我国为迎接更严峻的挑战,当务之急是抓紧时间,做好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对策准备。
  (1)坚持在互惠基础上,和各国达成双边协议,并充分利用GATS允许的最惠国豁免原则
  这是涉及国家主权问题,《芝加哥会议》第一章就重申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主权。而GATS又允许各国根据各自协议的签署情况申请对最惠国待遇的豁免。所以,我国完全可以“合法”地与别国签署双边协议时对涉及“交通权”和“直接有关行使交通权的服务”先作出符合本国利益的规定,即使GATS对空运服务谈判的深入涉及到对我国不利方面时,也可以据此申请最豁国待遇的豁免或附加条件,这无疑有助我国减轻未来空运服务谈判的压力。
  (2)实行循序渐进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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