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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问题探讨

  虽然目前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颇为严格,但随着政策的慢慢放宽越来越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活跃于机场建设、飞机维修、参股中资航空企业等领域。1989年中国国际航与法国汉莎航合资成立的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亚洲较大的航空器维修企业;1990年南方航与美国洛克希德、香港和记黄埔合资成立广州飞机维修工程公司;1993年香港太古等多家外方与中方合资成立厦门太古飞机有限公司,总投资9000万美元,1996年初正式投产。1994年中国民航发布通知,外商直接投资又成为一种新的利用外资方式。国内已形成一批中外合资的机场建设项目,如香港新世界开发公司、中国民航总局和武汉市政府共同投资建立的武汉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将把武汉机场变成东亚地区客货航运、飞机维修和航材供应的四大中心机场之一。另外,乌鲁木齐机场、福州机场、厦门机场、海南梅林机场也已有外资购买。[3]经民航总局批准,首批允许外商投资的试点企业有两家: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其股票分别在1996年1月和7月在纽约和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中东方航空公司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了1.4亿股,在美国和国际股票市场各发行6.3亿股,总计发行14亿股,代表大约33%的股权。[4]1995年9月,海南航空公司与美国航空有限公司达成了购股协议。美航以每股0.2499美元的价格向海航购买1亿外资股,这1亿外资股占海航25%的股权。[5]
  (3)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国民待遇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出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空运服务贸易中给予外国航空公司的国民待遇,必须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所作的承诺为条件和前提。实际上,除新近出现的“天空开放”此类新型的自由化双边协定或一些区域性自由化多边协议,传统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涉及国民待遇问题的规定不多,《芝加哥公约》也仅在机场费用征收领域规定给予外国航空器或航空企业国民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GATS,把国民待遇作为具体承诺的义务,但是成员方所承诺的部门与服务的提供方式都是自己决定这实际让GATS中国民待遇条款在各服务部门的实现受到很大的限制,在空运服务部门也一样。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缔结或参见的空运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决定我国航空运输领域的国民待遇义务,范围是极其有限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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