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

  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是有层级领导或指导关系的行政机关。这是公路行政执法监督别于公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又一特点。根据交通部1995年3月20发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3条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该条同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监督检查的活动。交通部1996年9月29日发布的《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2条规定,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公路行政执法有别于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公路行政监督查,当然也有别于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总之,在公路行政中要依法行政,就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弄清与之相联系的诸多法理学基本问题,以达到对公路行政认识质的飞跃。行政不是法,但在公路行政的过程中,行政的意义就是依法行事。公路行政非但需要法的规范和约束,更需要社会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排除依法行政中的社会心理障碍(社会意识中的障碍、行政意识中的障碍和公路行政权力行使者的悟性障碍)、文化环境障碍(传统文化影响、社区文化影响、职业文化影响和公众文化素质影响)。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公路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伴随着日益加快的公路建设步伐,到2010年前后,我国公路法律规范体系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会为公路行政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公路行政中的诸多法理学问题,对于提高公路行政的法治水平,开创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新局面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附言: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发展迅速,仅年用于公路基础建设的投资均达2160亿元人民币。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中的系统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已成为公路法颁布之后,公路系统的一个热点和弱点。基于种种原因,公路法学的理论研究与飞速发展的公路交通事业极不相称,建议有兴趣的学人加强联系与交流,更渴望学界前辈指点。
   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现名长安大学)法商文化教研室,副教授,邮编710064,1999年8月5日初稿,2000年5月修改于西安,发表于《宁波大学学报》2000、3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